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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波灣5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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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君154177930
現在跟三十年前不一樣,以前房價低,買房的花銷不太大。而現在要多年的積蓄,才有可能買得起一套房。如果在一、二線城市購套房可能要幾十年的奮鬥收入。
正是房子金貴了,男、女雙方在結婚時也都分外重視了。寫不寫上另一方的名字也成為焦點了。
婚前買房,男方要不要寫上女方的名字呢?我想這要有以下區別對待。一,如果是男方單獨購房,女方沒有具體要求
在女方沒有具體要求的情況下,男方可根據自己的意願自行決定。
若對女方比較信任,也為了表達自己對女方的信任和誠意,可以自願加上女方的名字。
若對女方不是十分的信任,也可以選擇不加女方的名字。在女方沒有要求的情況下,實際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免得以後後悔。
二,男方婚前購房,女方要求新增名字。
男方出錢買房,主動權在男方的手裡,加不加女方名字應該是男方說了算。
但畢竟是婚房,是為了娶女方才買的,因此跟女方多少也粘上了聯絡。
房子男方有權作主,可女方也有嫁與不嫁的權利。如果女方的加名要求得不到滿足,女方也可以以不結婚為條件要脅男方,這個女方能有主動權。
這種情況下,男方有兩種選擇:
01,捨不得放棄這門親事的情況下,或對女方信任度高的情況下,選擇加上女方名字。
02,對女方不放心,怕將來萬一離婚了,自已會失去一半兒的房產,寧願放棄也要堅守自己房產的獨立和完整,那就選擇不加。
三,婚前買房,女方也出有買房的資金。
如果在買房的時候,女方也付出了金錢, 那麼所購房產應該有女方的產權。女方佔多少產權比例,由雙方協商,也可以按出資比例計算。理所當然的房產證上應加上女方名字。
對於婚前房產的一些思考:婚姻是要兩個人合法的共同經營,是夫妻雙方合作共贏的事情。
婚房則是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它的意義和功能在於使用,它不同於投資商品房,僅是為了賺錢。
從正理上講,誰出資房產應該屬誰,沒有出資的一方不應該強行要求加名。
只要是本著過日子的態度,誠實地經營婚姻,珍惜感情,忠實伴侶,即使房產上沒有加名,也同樣和買房方一樣具有同等的使用權。
一味地計較房產的產權意義不大。如果兩人沒有感情離婚了,人都離了,不要了,再去爭取身外之物——房產,還會有多大意義呢?除了住著、看著心酸以外,找不到幸福的感覺。
只有兩個人同心同德,合作建好雙方共同的家庭,才最有成就感,最具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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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為什麼你自己的房產要寫別人的名字,有什麼短處在別人手裡嗎,法律明文規定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幹嘛要發施捨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