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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zkate8934

      新版GMP對質量管理負責人的職責要求如下:(不知道質量部長是否可以理解為質量管理負責人,但原則上內容應該一致)  1.確保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符合經註冊批准的要求和質量標準;  2.確保在產品放行前完成對批記錄的稽核;  3.確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檢驗;  4.批准質量標準、取樣方法、檢驗方法和其他質量管理的操作規程;  5.稽核和批准所有與質量有關的變更;  6.確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檢驗結果超標已經過調查並得到及時處理;  7.批准並監督委託檢驗;  8.監督廠房和裝置的維護,以保持其良好的執行狀態;  9.確保完成各種必要的確認或驗證工作,稽核和批准確認或驗證方案和報告;  10.確保完成自檢;  11.評估和批准物料供應商;  12.確保所有與產品質量有關的投訴已經過調查,並得到及時、正確的處理;  13.確保完成產品的持續穩定性考察計劃,提供穩定性考察的資料;  14.確保完成產品質量回顧分析;  15.確保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人員都已經過必要的上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並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培訓內容。  第二十四條 生產管理負責人和質量管理負責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職責:  (一)稽核和批准產品的工藝規程、操作規程等檔案;  (二)監督廠區衛生狀況;  (三)確保關鍵裝置經過確認;  (四)確保完成生產工藝驗證;  (五)確保企業所有相關人員都已經過必要的上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並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培訓內容;  (六)批准並監督委託生產;  (七)確定和監控物料和產品的貯存條件;  (八)儲存記錄;  (九)監督本規範執行狀況;  (十)監控影響產品質量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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