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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律師楊文戰

    勝訴了還要承擔訴訟費?是法官搞鬼還是自己的問題?

    打官司的人都知道有一個常識“訴訟費由原告預付,最終由法院判決敗訴方承擔!”這句話似乎很好理解,但在司法實踐中並不是那麼簡單的,樓主提到打民間借貸案件,明明勝訴了,為什麼還要承擔60%的訴訟費?以楊律師的經驗來看,有兩種可能:一是當事人自己的訴訟方案有問題,起訴標的確定不當;二是確實是法官胡來。

    其實在司法實踐中“勝訴”這個概念很複雜,原告找被告要錢,法院判決被告給錢,算原勝訴嗎?

    如果你說“算”,那麼我說“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給100萬,法院判決被告應該給40萬。”這還算原告勝訴嗎?

    在司法實踐中,完全支援和完全駁回原告訴求的案子,很容易判斷是否勝訴。但除此以外,還存在大量的部分支援原告訴求的案子,這種案子一般來講是指原告訴求的基礎是有道理的,但原告訴求的數額往往不太合理,不能全部支援。而當初法院收訴訟費是按原告起訴的數額收取的,如果原告訴求過高,就會出現原告也要承擔一部分訴訟費的情況。

    通常來講,法院在判決這種部分支援的案子時,訴訟費是按支援比例來給雙方分割的,極個別情況下也可能考慮實情對比例做一些調整。

    法院這樣處理訴訟費承擔,也是為了讓原告選擇恰當的訴求,免得不當索要,導致本來可以解決的案件非要浪費大量司法資源來處理。所以,原告起訴時對訴訟請求要進行合理性確認,適當提高可以理解,但不要無正當理由就獅子大開口,否則可能造成的後果是自己損失訴訟費。

    當然,也不排除在極端情況下,個別法官胡來的情況。雖然很少見,但我確實碰到過。多年前一個房產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我能明顯看出法官偏向對方,甚至多次引導我方當事變更訴訟方案。在我的堅持下沒上當,庭後我直接拿出多之前在該法院的上級法院處理此類案件的判決,對該法官說如果法院判我方敗訴,我肯定上訴。最後那案子法官判我方完全勝訴,但是訴訟費卻判我方承擔。很明顯這是法官給對方能幫的最大的忙了。但是,按《訴訟法》規定,如果只對判決中訴訟費的承擔不服,還不能上訴。那案子當事人勝訴,也就不在乎那點兒訴訟費了。從當事人的角度講,如果真碰到後面這種胡來的情況,雖然不能上訴,但可以考慮向法院領導投訴,至少讓胡來的法官別舒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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