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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215318500020

    勞動法規定,勞動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所以無論哪個方面,都不合法

  • 2 # 使用者7004596690954

    勞動合同的期限是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的存續的期限。而所謂的服務期主要是用人單位出資給勞動者提供專項的培訓,而要求勞動者在培訓結束以後必須保證在用人單位服務幾年。因此,兩者不一樣。一般勞動合同期限和服務期限有以下幾點區別:

    服務期是勞動合同的一項內容,是規定在勞動合同內的。服務期是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的條款之一,是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選擇適用的,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決定在勞動合同中加入服務期條款,需注意的是這一條款的適用還有條件限制,不是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都可以約定服務期條款,只有在條例規定的三種情況下才可以約定,即出資招用、出資培訓、或者提供了其他特殊待遇。

    服務期不一定與勞動合同期一致,也不必然在簽定勞動合同的時候就約定。有時,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出資培訓或其他特殊待遇發生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可以在此之前或之後與員工作出服務期約定。因此服務期可能小於合同期,也可能等於或長於勞動合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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