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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638722970940

    寫一點法律相關的吧(p.s 文末有彩蛋)。

    1.刺破公司面紗。指在特定情況下,否認公司與其背後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 對公司的債權或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人話就是這種情況下公司股東不再對公司承擔“有限”的責任。)

    2. 諾成合同。 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人話就是兩個人都同意了合同就成立了,比如你去買東西。)

    3.表見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的民事行為在客觀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行為。(舉個栗子,一個人被開除後仍打著原公司的代理人名義去簽訂合同,而對方又不知道。)

    4.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民事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消滅。(舉個栗子,《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的二個月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裡的兩個月就是除斥期間 )

    5.國贖,是指出典人向典權人提出以支付原典價贖回出典房屋以消滅典權關係的行為。

    6.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或財物的行為。(舉個栗子,要下雨了你隔壁沒人,你好心幫她收一下被子。) 7.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發現後履行一方有財產狀況嚴重惡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債權時,在後履行方為履行或提供擔保前,有拒絕先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舉個栗子,你是賣方,約定好是你先交貨對方再交錢。但是你發現這個人已經窮到沒法付錢了,如果他不提供擔保,你就可以不先交貨。) 8.緊急遇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彩蛋:米蘭達警告。也就是各種tvb和美劇中最常出現的那段話: “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麼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用作為你的呈堂證供。你有權在受審時請一位律師。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的話,我們可以給你請一位。你是否完全瞭解你的上述權利?”

    聽起來是很爽對不對!~但是,大陸沒有。為啥?因為我們不是英美法系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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