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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926722064098

    提出移出申請並列明已做年度公示事由即可。

    根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十條規定: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依照《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作出移出決定,並透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移出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決定機關。

    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可以在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並公示後,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

    擴充套件資料: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

    企業未依照《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透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當年年度報告公示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予以公示。

    企業未依照《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責令其在10日內履行公示義務。企業未在責令的期限內公示資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責令的期限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抽查或者根據舉報進行核查查實企業公示資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透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與企業取得聯絡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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