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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458114238191884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還有,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最後記住: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依據事實,實事求是的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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