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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章第二十四條規定,孩子轉學需要辦理手續如下:

    1.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轉入學校提出申請,轉出到其他省份的,要符合轉入省份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

    2.由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依據當地規定和學校學位空額等情況安排入學;

    3.對於同意接收的,轉入學校依據轉出學校所出具的學生基本資訊表(學籍卡),在學籍系統中發起轉入申請並上傳相關接收證明後核辦;

    4.轉入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5.轉出學校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6.轉出學校學籍主管部門在學籍系統中核辦;

    7.轉入學校獲得其他三方同意資訊後,通知學生報到入學;待學生到轉入學校報到後,轉入學校透過學籍系統調取學生學籍電子檔案(學籍系統同時通知轉出學校)。擴充套件資料:根據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三章學籍變動管理規定: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辦結。學生轉學或升學後,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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