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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58516847227

    一、中標無效須符合法定條件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了5種中標無效的情形,包括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採取不正當手段詆譭、排擠其他投標人的;與招標採購單位、其他投標人惡意串通的;向招標採購單位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在招標過程中與招標採購單位進行協商談判、不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檔案訂立合同,或者與採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質疑事項經查證核實,被質疑中標供應商具有上述任何一種違法情形,就具備了中標無效的認定條件。

    二、中標無效應報同級財政部門認定

    當證實被質疑人確有應當認定中標無效的情形後,採購人或代理機構應當將調查結論和證據材料書面報告採購專案的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規定,直接作出或報請上級財政部門作出中標無效的認定。中標無效情形涉及其他法律責任的,財政部門應當對被質疑人的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相應處理。財政部門的介入並不免除採購人或其委託的代理機構按程式規定處置和答覆質疑的義務。

    三、認定中標無效不宜否定評標結果

    中標無效是對中標人違規行為的事後追究,其法律後果應當由中標人自己承擔,不應累及他人,不應倒查溯往。中標無效是中標人對其違規行為應當獨自承擔的法律後果,已經錯有其罰,不必重新判斷中標人是否還具有合格投標人的資格。認定中標無效後,評標結果依然有效。財政部第18號部長令第82條關於“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從其他中標人或者中標候選人中重新確定”的規定,是建立在認定“評標結果依然有效”基礎上的規定。任何因為發生了中標無效情形而否定原評審結果或啟動重新評審程式的動議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四、認定中標無效時不宜宣告廢標

    按照財政部第18號部長令第82條的規定,由採購人根據採購專案的實際情況,自主決定是“從其他中標人或者中標候選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還是重新招標。確定中標人的原則是:必須確定第一中標候選人中標,可以確定第二中標候選人順延中標。採購人擁有選擇順延中標還是重新招標的權利,但需要在招標檔案中約定順延中標或重新招標的適用條件。當中標人中標無效或放棄中標,採購人認為不宜順延而需重新招標時,行使自己的選擇權利,自主決定重新招標即可,不必套用不適宜的法條宣告廢標。財政部門在做出中標無效認定時,不宜同時決定順延中標、廢標或重新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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