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等級作為賠償標準的係數,即一至十級對應百分比係數分別為100%至10%,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一級傷殘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級傷殘則乘以90%,依此類推,九級傷殘乘以20%,十級傷殘乘以10%。 各種賠償專案及計算標準如下: (一)醫療費 醫療費包括當事人為治療傷疾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藥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後續治療等費用。 (二)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三)護理費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四)交通費 根據當事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以及參與死亡事故處理的死者親屬(不得超過三人)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五)住宿費 當事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從外地到本市處理交通事故,實際發生的住宿費。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 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七)營養費 營養費是指當事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儘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營養費根據當事人傷殘程度參照醫院意見及營養費支出憑證確定。 (八)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當事人傷殘等級,按照當地公佈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十)喪葬費 按照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一)被扶養人生活費 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當地統計局公佈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十二)死亡賠償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傷殘等級作為賠償標準的係數,即一至十級對應百分比係數分別為100%至10%,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一級傷殘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級傷殘則乘以90%,依此類推,九級傷殘乘以20%,十級傷殘乘以10%。 各種賠償專案及計算標準如下: (一)醫療費 醫療費包括當事人為治療傷疾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藥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後續治療等費用。 (二)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三)護理費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四)交通費 根據當事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以及參與死亡事故處理的死者親屬(不得超過三人)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五)住宿費 當事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從外地到本市處理交通事故,實際發生的住宿費。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 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七)營養費 營養費是指當事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儘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營養費根據當事人傷殘程度參照醫院意見及營養費支出憑證確定。 (八)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當事人傷殘等級,按照當地公佈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十)喪葬費 按照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一)被扶養人生活費 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當地統計局公佈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十二)死亡賠償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