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質量舉報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條 為加強局(集團)系統建築工程質量管理,切實做好工程質量舉報投訴工作,規範舉報投訴程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建築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和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透過信函、電話、傳真、來訪等形式進行舉報、控告和投訴。
第三條 局(集團)負責建設的建築工程專案在建設階段發生的工程質量問題,均在舉報範圍之內。
第四條 局(集團)機關及所屬各單位對於工程質量問題的舉報,都要認真對待,妥善處理,做到事事有迴音、件件有落實。
第五條 局(集團)對工程質量舉報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制訂全域性(集團)系統工程質量舉報管理制度和相關辦法;
(二)對舉報處理工作進行檢查、督導和查處;
(三)參與、協調和查處局(集團)系統內有重大影響的工程質量問題舉報。
第六條 工程質量舉報的條件
(一)工程質量確實有問題;
(二)有明確的被舉報方;
(三)有具體的舉報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舉報時應填寫真實姓名、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和被舉報方的單位、真實姓名、電話。
第七條 舉報應提交的材料
(一)工程專案名稱;
(二)工程所在地址;
(三)工程存在的主要質量問題;
(四)其他所需資料;
第八條 舉報的辦事程式。
(一)舉報受理。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通知舉報人,並講明理由。
(二)舉報處理。負責單位要成立工程質量鑑定處理小組,於三個工作日內到現場調查取證,調查取證後兩個工作日內出具技術鑑定處理報告,並責成責任單位制定整改處理方案,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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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質量舉報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條 為加強局(集團)系統建築工程質量管理,切實做好工程質量舉報投訴工作,規範舉報投訴程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建築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和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透過信函、電話、傳真、來訪等形式進行舉報、控告和投訴。
第三條 局(集團)負責建設的建築工程專案在建設階段發生的工程質量問題,均在舉報範圍之內。
第四條 局(集團)機關及所屬各單位對於工程質量問題的舉報,都要認真對待,妥善處理,做到事事有迴音、件件有落實。
第五條 局(集團)對工程質量舉報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制訂全域性(集團)系統工程質量舉報管理制度和相關辦法;
(二)對舉報處理工作進行檢查、督導和查處;
(三)參與、協調和查處局(集團)系統內有重大影響的工程質量問題舉報。
第六條 工程質量舉報的條件
(一)工程質量確實有問題;
(二)有明確的被舉報方;
(三)有具體的舉報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舉報時應填寫真實姓名、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和被舉報方的單位、真實姓名、電話。
第七條 舉報應提交的材料
(一)工程專案名稱;
(二)工程所在地址;
(三)工程存在的主要質量問題;
(四)其他所需資料;
第八條 舉報的辦事程式。
(一)舉報受理。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通知舉報人,並講明理由。
(二)舉報處理。負責單位要成立工程質量鑑定處理小組,於三個工作日內到現場調查取證,調查取證後兩個工作日內出具技術鑑定處理報告,並責成責任單位制定整改處理方案,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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