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付款期限:
根據華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即銀行承兌匯票票據所記載從"出票日期"起至"匯票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銀行承兌匯票票據權利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銀行承兌匯票追索權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追索權超過此期限不行使滅。
銀行承兌匯票再追索權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再追索權超過此期限不行使而消滅。
銀行承兌匯票提示付款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必須在承兌人付款前將票據向其提示承兌,根據承兌地域是異地還是同城,分別給予對方充分的提示期間,提示付款期限是匯票到期日後十天。
銀行承兌匯票拒絕承兌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付款人從收到提示承兌當日起,在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拒絕承兌,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票據法》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你這張承兌匯票已經超過付款期限,但仍在權利期限內,所以需要諮詢所處銀行,有可能會需要向承兌銀行出具說明。在說明中要註明匯票的出票日、到期日、匯票號碼、匯票金額,並告知是由於你單位財務人員工作疏忽的原因導致匯票超過了提示付款期,由此而引發的一切經濟糾紛由你單位承擔,請貴行及時解付。最後在說明上加蓋上你們單位的公章、財務章和法人代表章。
銀行承兌匯票付款期限:
根據華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即銀行承兌匯票票據所記載從"出票日期"起至"匯票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銀行承兌匯票票據權利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銀行承兌匯票追索權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追索權超過此期限不行使滅。
銀行承兌匯票再追索權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再追索權超過此期限不行使而消滅。
銀行承兌匯票提示付款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必須在承兌人付款前將票據向其提示承兌,根據承兌地域是異地還是同城,分別給予對方充分的提示期間,提示付款期限是匯票到期日後十天。
銀行承兌匯票拒絕承兌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付款人從收到提示承兌當日起,在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如果拒絕承兌,必須出具拒絕承兌的證明。《票據法》規定,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你這張承兌匯票已經超過付款期限,但仍在權利期限內,所以需要諮詢所處銀行,有可能會需要向承兌銀行出具說明。在說明中要註明匯票的出票日、到期日、匯票號碼、匯票金額,並告知是由於你單位財務人員工作疏忽的原因導致匯票超過了提示付款期,由此而引發的一切經濟糾紛由你單位承擔,請貴行及時解付。最後在說明上加蓋上你們單位的公章、財務章和法人代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