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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708197107530

    摩托車駕駛證到期沒換證,一年後會被登出。根據公安部123號令《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登出其機動車駕駛證:(一)死亡的; (二)提出登出申請的;(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登出申請的;(四)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五)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痺、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六)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行為,正在執行社群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群康復措施,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七)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八)年齡在60週歲以上,在一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在三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九)年齡在60週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或者年齡在70週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十)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的。有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十項情形之一,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機動車駕駛證作廢。

  • 2 # 藍風24

    年齡在60—69週歲的駕駛人不用提交身體條件證明,70週歲以上應當每年提交一次身體條件證明。

    2016年4月1日開始實行的新修改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年齡在70週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週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年齡在70週歲以上的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結束後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車輛管理所將登出其機動車駕駛證。

    因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被登出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在有效期內或者超過有效期不滿一年的,機動車駕駛人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後,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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