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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508958001974

    高鐵物品攜帶規定未拆封的酒每人限帶6瓶,酒精度數在50°以上的,每人限帶2瓶,所有的散裝酒都不允許帶上車。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五十三條規定:

    旅客違章攜帶物品按下列規定處理:

    1、在發站禁止進站上車。

    2、在車內或下車站,對超過免費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應補收四類包裹運費。對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動物,按該件全部重量補收上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

    3、發現危險品或國家禁止、限制運輸的物品,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損壞或汙染車輛的物品,按該件全部重量加倍補收乘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危險物品交前方停車站處理;必要時移交公安部門處理。對有必要就地銷燬的危險品應就地銷燬,使之不能為害並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沒收危險品時,應向被沒收人出具書面證明。

    4、如旅客超重、超大的物品價值低於運費時,可按物品價值的50%核收運費。

    5、補收運費時,不得超過本次列車的始發和終點站。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五十二條規定:

    下列物品不得帶入車內:

    1、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

    2、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危險品、彈藥和承運人不能判明性質的化工產品;

    3、動物及妨礙公共衛生(包括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

    4、能夠損壞或汙染車輛的物品;

    5、規格或重量超過本規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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