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設計備案是新修訂的《消防法》(2008年版)出現的新的制度。2、區別,簡而言之:(1)對小專案實行備案,先取得施工許可證再消防設計備案;對大專案及較大的娛樂場所進行消防設計稽核,先稽核同意後方可辦理施工許可證;(2)備案不屬於行政許可,稽核屬於行政許可;(3)備案可能被抽中,稽核必須向消防機構申報;(4)備案可以在網際網路申報,稽核必須到消防機構申報;(5)備案合格及不合格的在網際網路上公告結果,稽核合格的或不合格的,公安消防機構均應出具加蓋印章的法律文書《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稽核意見書》;(6)辦理時限,備案30個工作日內出結果公告,稽核20個工作日內出法律文書意見;(7)備案手續不辦的最多罰款5000元,稽核手續不辦擅自施工的,最低罰款3萬元最多30萬元,還必須責令停止施工。3、新消防法由原來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所有建設工程實行消防設計稽核、消防驗收,改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實行消防設計稽核和消防驗收制度,對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消防驗收實行備案抽查制度。(1)關於備案。除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建設單位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應當按照規定要求提交備案申請材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受理消防設計備案時,按照規定要求確定被抽查的建設工程。備案不屬於行政許可,不影響建設單位領取施工許可證後的開工。此外,根據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將消防設計檔案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2)關於抽查。對於建設單位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消防設計檔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這裡所規定的“抽查”,是指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單位報備案的消防設計檔案,從中抽取一部分建設工程進行的消防設計審查。如果透過審查消防設計檔案,發現建築設計單位未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消防設計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該消防設計檔案就屬於不合格。消防設計檔案的備案與抽查本身不影響建設工程的施工,但如果經依法抽查發現消防設計檔案不合格的,根據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該建設工程應當停止施工。對確定消防設計抽查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受理憑證上告知建設單位在規定時限內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說明和總平面圖、建築平立剖面圖、消防系統圖等與消防設計相關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送指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受抽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對消防設計檔案進行抽查,並將抽查情況記錄在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抽查時,發現有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情形的,應當依法對建設、設計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並責令建設單位停止施工。建設單位應組織修改消防設計檔案,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複查,經複查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同意恢復施工。(3)關於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稽核範圍。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
1、消防設計備案是新修訂的《消防法》(2008年版)出現的新的制度。2、區別,簡而言之:(1)對小專案實行備案,先取得施工許可證再消防設計備案;對大專案及較大的娛樂場所進行消防設計稽核,先稽核同意後方可辦理施工許可證;(2)備案不屬於行政許可,稽核屬於行政許可;(3)備案可能被抽中,稽核必須向消防機構申報;(4)備案可以在網際網路申報,稽核必須到消防機構申報;(5)備案合格及不合格的在網際網路上公告結果,稽核合格的或不合格的,公安消防機構均應出具加蓋印章的法律文書《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稽核意見書》;(6)辦理時限,備案30個工作日內出結果公告,稽核20個工作日內出法律文書意見;(7)備案手續不辦的最多罰款5000元,稽核手續不辦擅自施工的,最低罰款3萬元最多30萬元,還必須責令停止施工。3、新消防法由原來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所有建設工程實行消防設計稽核、消防驗收,改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實行消防設計稽核和消防驗收制度,對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消防驗收實行備案抽查制度。(1)關於備案。除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外,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建設單位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應當按照規定要求提交備案申請材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受理消防設計備案時,按照規定要求確定被抽查的建設工程。備案不屬於行政許可,不影響建設單位領取施工許可證後的開工。此外,根據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將消防設計檔案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下罰款。(2)關於抽查。對於建設單位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消防設計檔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這裡所規定的“抽查”,是指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單位報備案的消防設計檔案,從中抽取一部分建設工程進行的消防設計審查。如果透過審查消防設計檔案,發現建築設計單位未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消防設計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該消防設計檔案就屬於不合格。消防設計檔案的備案與抽查本身不影響建設工程的施工,但如果經依法抽查發現消防設計檔案不合格的,根據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該建設工程應當停止施工。對確定消防設計抽查的建設工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受理憑證上告知建設單位在規定時限內將建設工程消防設計說明和總平面圖、建築平立剖面圖、消防系統圖等與消防設計相關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送指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受抽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對消防設計檔案進行抽查,並將抽查情況記錄在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設計抽查時,發現有違反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情形的,應當依法對建設、設計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並責令建設單位停止施工。建設單位應組織修改消防設計檔案,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複查,經複查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同意恢復施工。(3)關於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稽核範圍。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