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電保護器越級跳閘常見原因有以下幾種:
1.可能是後級漏電保護器大於前級漏電保護器,導致後級保護器沒跳閘而前級跳閘;
2.可能是後級漏電保護器損壞,導致保護失靈;
3.有可能是前級漏電保護器功率偏小,而後級用電量又大於前級保護器所能承受的額定電流,從而引發前級保護器跳閘。這種情況比較常見。
所以漏電保護器不是越大越好,也不是越小越好。
漏電保護器選用原則
漏電保護器國家為了規範漏電保護器的正確使用,相繼頒佈了《漏電保護器安全監察規定》(勞安字(1999)16號)和GB 13955-2005《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執行》(代替《漏電保護器安裝與執行GB13955-92)等一系列標準和規定。 依據這些標準和規定,我們在選用漏電保護器時應遵循以下主要原則:
1.購買漏電保護器時應購買具有生產資質的廠家產品,且產品質量檢測合格。在這裡要提醒大家:目前市場上銷售的漏電保護器有不少是不合格品。2002年10月28日,國家質檢總局公佈漏電保護器產品質量抽查結果,有20%左右的產品不合格,其主要問題為:有的不能正常分斷短路電流,消除火災隱患;有的起不到人身觸電的保護作用;還有一些不該跳閘時跳閘,影響正常用電。
2.應根據保護範圍、人身裝置安全和環境要求確定漏電保護器的電源電壓、工作電流、漏電電流及動作時間等引數。
3.電源採用漏電保護器做分級保護時,應滿足上、下級開關動作的選擇性。一般上一級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電流不小於下一級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電流,這樣既可以靈敏地保護人身和裝置安全,又能避免越級跳閘,縮小事故檢查範圍。
4.手持式電動工具(除III類外)、移動式生活用家電裝置(除III類外)、其他移動式機電裝置,以及觸電危險性較大的用電裝置,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
5.建築施工場所、臨時線路的用電裝置,應安裝漏電保護器。這是《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2005)中明確要求的。
6.機關、學校、企業、住宅建築物內的插座迴路,賓館、飯店及招待所的客房內插座迴路,也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
7.安裝在水中的供電線路和裝置以及潮溼、高溫、金屬佔有係數較大及其他導電良好的場所,如機械加工、冶金、紡織、電子、食品加工等行業的作業場所,以及鍋爐房、水泵房、食堂、浴室、醫院等場所,必須使用漏電保護器進行保護。
8.固定線路的用電裝置和正常生產作業場所,應選用帶漏電保護器的動力配電箱。臨時使用的小型電器裝置,應選用漏電保護插頭(座)或帶漏電保護器的插座箱。
9.漏電保護器作為直接接觸防護的補充保護時(不能作為唯一的直接接觸保護),應選用高靈敏度、快速動作型漏電保護器。
一般環境選擇動作電流不超過30mA,動作時間不超過0.1s.,這兩個引數保證了人體如果觸電時,不會使觸電者產生病理性生理危險效應。
在浴室、游泳池等場所漏電保護器的額定動作電流不宜超過10mA。
在觸電後可能導致二次事故的場合,應選用額定動作電流為6mA的漏電保護器。
10.對於不允許斷電的電氣裝置,如公共場所的通道照明、應急照明、消防裝置的電源、用於防盜報警的電源等,應選用報警式漏電保護器接通聲、光報警訊號,通知管理人員及時處理故障。
漏電保護器越級跳閘常見原因有以下幾種:
1.可能是後級漏電保護器大於前級漏電保護器,導致後級保護器沒跳閘而前級跳閘;
2.可能是後級漏電保護器損壞,導致保護失靈;
3.有可能是前級漏電保護器功率偏小,而後級用電量又大於前級保護器所能承受的額定電流,從而引發前級保護器跳閘。這種情況比較常見。
所以漏電保護器不是越大越好,也不是越小越好。
漏電保護器選用原則
漏電保護器國家為了規範漏電保護器的正確使用,相繼頒佈了《漏電保護器安全監察規定》(勞安字(1999)16號)和GB 13955-2005《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執行》(代替《漏電保護器安裝與執行GB13955-92)等一系列標準和規定。 依據這些標準和規定,我們在選用漏電保護器時應遵循以下主要原則:
1.購買漏電保護器時應購買具有生產資質的廠家產品,且產品質量檢測合格。在這裡要提醒大家:目前市場上銷售的漏電保護器有不少是不合格品。2002年10月28日,國家質檢總局公佈漏電保護器產品質量抽查結果,有20%左右的產品不合格,其主要問題為:有的不能正常分斷短路電流,消除火災隱患;有的起不到人身觸電的保護作用;還有一些不該跳閘時跳閘,影響正常用電。
2.應根據保護範圍、人身裝置安全和環境要求確定漏電保護器的電源電壓、工作電流、漏電電流及動作時間等引數。
3.電源採用漏電保護器做分級保護時,應滿足上、下級開關動作的選擇性。一般上一級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電流不小於下一級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電流,這樣既可以靈敏地保護人身和裝置安全,又能避免越級跳閘,縮小事故檢查範圍。
4.手持式電動工具(除III類外)、移動式生活用家電裝置(除III類外)、其他移動式機電裝置,以及觸電危險性較大的用電裝置,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
5.建築施工場所、臨時線路的用電裝置,應安裝漏電保護器。這是《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2005)中明確要求的。
6.機關、學校、企業、住宅建築物內的插座迴路,賓館、飯店及招待所的客房內插座迴路,也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
7.安裝在水中的供電線路和裝置以及潮溼、高溫、金屬佔有係數較大及其他導電良好的場所,如機械加工、冶金、紡織、電子、食品加工等行業的作業場所,以及鍋爐房、水泵房、食堂、浴室、醫院等場所,必須使用漏電保護器進行保護。
8.固定線路的用電裝置和正常生產作業場所,應選用帶漏電保護器的動力配電箱。臨時使用的小型電器裝置,應選用漏電保護插頭(座)或帶漏電保護器的插座箱。
9.漏電保護器作為直接接觸防護的補充保護時(不能作為唯一的直接接觸保護),應選用高靈敏度、快速動作型漏電保護器。
一般環境選擇動作電流不超過30mA,動作時間不超過0.1s.,這兩個引數保證了人體如果觸電時,不會使觸電者產生病理性生理危險效應。
在浴室、游泳池等場所漏電保護器的額定動作電流不宜超過10mA。
在觸電後可能導致二次事故的場合,應選用額定動作電流為6mA的漏電保護器。
10.對於不允許斷電的電氣裝置,如公共場所的通道照明、應急照明、消防裝置的電源、用於防盜報警的電源等,應選用報警式漏電保護器接通聲、光報警訊號,通知管理人員及時處理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