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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藍風24

    1、答:1.首先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具體的開證日期。在未對開證時間作出規定情況下,應當及時儘早的進行催證的動作,必要時也可請駐外機構或有關銀行協助代為催證。

    2.該合同以CIF條件簽訂,賣方不應貿然按開證簡電通知辦理裝運發貨。

    3.收到信用證證實書後應當及時依據合同進行認真的核對與審查,同時銀行和進出口公司應當共同承擔審證任務。

    4.對信用證進行全面細緻的稽核後,如發現問題,應區別問題性質,分別同銀行、運輸、保險、商檢等有關部門研究,作出恰當妥善處理。凡屬於不符合中國對外貿易方針政策,影響合同執行和安全收匯的情況,我們必須要求國外客戶透過開證行進行修改。需要再次提醒的是,在大宗商品出口合同情況下,應當堅持在收到銀行信用證證實書或修改通知書後才能對外發貨,以免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動和經濟上的損失。

    中國生產廠商應當樹立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對於來料加工產品,在接受訂單及簽訂供貨合同前,應當檢驗、稽核採購商生產、銷售該商品的資質,尤其是確保該商品註冊商標或專利等智慧財產權的合法性。

    3、答: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透過洽商,就各項交易條件取得一致協議後,交易即告達成,買賣雙方當事人即存在合同關係。該案例中買賣雙方雖未訂立正式書面合同,但雙方函電往來已經構成發盤和接受,可以視為買賣雙方交易達成。

    接受是一種法律行為,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就不得撤回接受或修改其內容,不按時履行其接受的承諾應當視為違約。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買賣雙方交易達成情況下賣方不按時交貨,買方可以採取的法律救濟的方法如下:

    (一) 要求實際履行;

    (二) 解除合同;

    (三) 請求損害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按《公約》規定,賣方不交貨時,買方可以要求對方實際履行,但如果訴諸法院,法院則按《公約》的規定不能判令實際履行,因為《公約》並不賦予法院判令實際履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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