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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819394820496

    要約撤回是要約人發出要約後,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取消要約 要約撤銷是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後,使要約歸於消滅 撤回要約的通知應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撤銷要約的通知應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 2 # 使用者5147634925370

    邀約的撤銷與撤回有什麼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撤銷是指由於行為具有瑕疵,因而需要予以糾正,以使法律關係恢復原來狀態。

    撤回就是收回、取消原決定的意思。

    2、內涵不同

    撤銷重在“銷”字這一狀態的描述之上,即銷掉效力、取消權利等。

    撤回的內涵重在“回”字這一動作的行為上,如撤回軍隊、代表,收回發出去檔案等。

    3、法律運用不同

    撤銷在中國法律和行政法規之中,出現的頻次相對於“撤回”而言較多,相關法律條文舉例如下:

    (1)《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

    (2)《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3)《立法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撤銷法律、行政法規等法規的許可權;

    (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撤銷判決等。

    撤回用在中國法律和行政法規之處不多見,關於其在相關法律條文中的運用。如下舉例:

    (1)《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投標人可在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檔案。

    (2)《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第二十七條規定承諾可以撤回。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上訴人可以申請撤回上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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