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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水波不興3291

    本人在民政部門工作,以前一直參與醫療救助的管理,瞭解有關政策規定,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先說結論:依照目前的政策規定,根本就不需要寫什麼醫療救助申請書

    首先,醫療救助的性質和救助物件範圍。醫療救助是政府專門設立的、資助困難群體代繳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金,直接報銷醫療費用的專項資金。基本的目的是幫助困難群眾病有所醫,防止因病致貧,因病致困。

    在醫療救助物件中,重點救助物件是:特困供養人員,低保家庭成員。其後,按國家統一要求,醫療救助物件的範圍逐步擴大,先是將建檔立卡貧困戶納入其中。再後是低收入困難群體,包括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難群眾。當然,按照國家政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將特定群體納入醫療救助物件範圍內。毫無疑問:醫療救助物件是特殊困難群體,未列入地方政府具體的醫療救助物件範圍的人,不得享受醫療救助的優惠待遇。相應地,醫療救助涉及到的人數不多,適用範圍比較窄。所以,對於具體的個人或家庭來說,首先必須搞清楚自己是否為當地醫療救助政策的物件,這是前提條件。絕不是寫什麼申請書要求特批,沒有那回事。

    其次,醫療費用普惠報銷和特惠報銷。所謂的普惠報銷,也就是城鄉居民醫保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報銷,因為這兩種報銷適用於所有參保人員,普遍適用。習慣上,很多人把城鄉居民醫保的報銷稱為第一次報銷,把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報銷稱為第二次報銷特惠報銷則僅指醫療救助的報銷,因為是特殊優惠措施,僅適用於醫療救助物件,有些人也稱為第三次報銷

    要說明的是:醫療救助物件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參保金,可由財政資助全部或一部分,先經過第一次、第二次報銷之後,自負部分滿足醫療救助政策的條件時,才能給予第三次報銷。換個角度說:不屬於醫療救助物件的參保人,只能進行第一次和第二次報銷。醫療救助物件享有進行第三次報銷的優惠特權

    要特別強調的是:不論什麼身份,醫院開出的治療費用發票是最基本的報銷依據。病人的醫療費用有大有小,花錢很少的,可能還達不到城鄉居民醫保的起付線標準,當然一分錢不報。超過起付線,先進行第一次報銷;如果報銷之後的餘額比較小,達不到要求,自然不能再予以報銷。如果餘額比較大,超過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政策的起付線,進行第二次報銷。第三次報銷的道理也完全一樣。

    在具體辦理出院手續時,政策要求,各相關單位和部門的工作人員常駐在醫院的結算視窗,聯合辦公,透過一站式服務,一次性全部辦理完畢。即:醫院開出發票後,先由醫保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第一次報銷;之後由承辦大病保險的保險公司職工辦理第二次報銷;再由醫保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第三次報銷。當然,如果去外地治療,又沒有開通異地報銷手續的話,只能返回本地後再按照以上順序序予以報銷。

    也就是說:只要符合政策規定,就必須辦理報銷手續,根本不需要再寫什麼申請書。實打實按政策辦理即可,千萬別搞那花哩胡哨的花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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