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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434480330140

    首先,中國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另外,根據中國婚姻法規定,養父母和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然後我們來討論題主的第一個問題,法律以倫理道德為由禁止近親結婚是否合理。禁止近親是中國當前的社會主流思想,但中國法律的規定並不是以倫理道德為理由來禁止近親結婚的,從中國婚姻法對於近親結婚並且已經結婚的規定可以得知,如果雙方已經結婚,中國婚姻法對於這種行為並未做出相應的處罰措施,而是從關注其生育質量的方向著手,確定他們是否適合生育。從這一規定來看,中國婚姻法所關注的近親結婚問題,更多的著眼於婚生子女是否健康,是否會造成不良的後果,給家庭和社會都造成巨大的負擔。中國婚姻法並非是以倫理道德為由禁止近親結婚的,因為近親結婚會造成生育質量較低的問題是已經達成了廣泛共識的,這一現象也是有科學研究作為支援的,這一規定是為了保障中國公民的生育健康和胎兒的合法權益,近親結婚所生下有先天缺陷的胎兒也應當享有其他婚生子女應當享有的同樣權益,然而在實踐中因為經濟原因或觀念卻難以得到保障,這才會造成相當的人道主義危機。婚姻法規定禁止近親結婚的目的在於提高生育質量,而並非是以維護倫理道德為由。

    相反,在中國的封建傳統思想中,近親結婚是頗為流行的。在古代,有相當一部分家庭將近親結婚當做一種風尚,這一點在中國建國後就已經予以了制止。而題主所說的以倫理道德為由禁止近親結婚的命題是不存在的,法律的出發點是保證全社會的生育質量,保證婚生子女的權益,最大限度避免出現畸形兒童的人權救濟問題。單單從題主這一命題來說的話,法律以倫理道德為由禁止近親結婚,而沒有科學依據的話,相對來講不能保證合理性。

    然而法律的產生,是因為有其秩序價值存在的,所謂的倫理道德、公序良俗是一個國家法律所保障的基本的內容。法律在實現其秩序價值的同時,對社會的方方面面做了限制性的規定,而這些規定是保障公民的生存環境的穩定,保障社會生態的良性發展。中國民法通則對公民的民事行為做了相關規定,要求我們遵守社會公德,而社會公德對於社會發展是極其重要的,從這一點來看,為了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來限制公民的行為也應該是我們所倡導的。這就涉及到了題主所說的第二個問題,法律能否用以維護倫理道德。所謂倫理道德到底是指什麼很重要,這個所謂的倫理道德有沒有維護的價值。法律所規範的是人們行為的底線,是要求我們在社會生活中遵守的基本規範,是保障他人、集體、社會、國家的權益的底線,而個人的行為並不一定會觸犯這些條款,此時此刻才是所謂的倫理道德發揮的空間。在公共場所亂丟垃圾所造成的危害性是較小的,這要求我們的道德觀念做出約束,在公路扔垃圾是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的,這就要求法律去規範。法律和倫理道德的生存空間可以說是重疊的也是互相獨立的,都有各自的領域卻又互相依存。倫理道德要求我們遵守法律遵守公序良俗,法律倡導我們遵守公序良俗,提高個人道德素質,倫理道德是這個社會的基本秩序,法律規範也是為了維護社會的秩序,題主所說的用法律維護倫理道德,法律的秩序價值要求它對社會的基本秩序、道德標準做出約束和規範,倫理道德也是法律規範的社會基礎,促使公民學法手法,兩者是相輔相成互為表裡的。法律應當倡導公民對倫理道德進行合理地學習和發揚,然而法律過多的插手社會道德就會造成過於嚴苛的法律。題主所說的法律能否用以維護倫理道德,從這一角度來看,法律無時無刻不在捍衛倫理道德的底線,但法律應當是秩序和權益的守夜人,不應當是主動調整公民道德理念的強制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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