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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夢夢月神

    證明材料,是指由組織或個人出具的證明有關人員或事件的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通常稱證明信、證明書。

    一、證明材料的一般格式和要求是:

    1、 標題。

    一般把所要證明的主要內容作為標題。如"關於×受賄情況的證明。

    "不要只寫"證明材料"或"證明信"、"證明書",因為這會給對方單位以後查詢、使用這些材料帶來不便。

    2、 抬頭。

    有些證明材料有明確的主送單位, 就要在證明材料的開頭頂格寫明主送單位的全稱;有些通用證明材料也可以不寫主送單位。

    3、 正文。

    這是證明材料的主體部分,應把需要證明的有關人員或事件的真實情況寫清楚。如系調查證明材料,還可以提供有關調查線索。

    4、 署名。

    證明材料寫好後,要將提供證明材料的單位全稱或個人姓名寫在證明材料的右下方,並註明證明的日期。

    二、寫證明材料應注意以下問題:

    1、 寫證明材料的人,應當以對黨、對被證明人高度負責和嚴肅認真的態度對待,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得徇私情而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證明,更不能作假證明。

    2、 證明材料的語言要十分明確、肯定,不能含含糊糊、模稜兩可,不能用"大概"、"可能"、"據分析"之類的詞語。

    3、 一切證明材料都應經本單位負責人審閱,並加蓋公章。由個人出具的證明材料,本人要簽名蓋章(或留指印),單位要在證明材料上註明證明人的職務、政治情況等(一般不要加註"可靠"、"僅供參考"之類的斷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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