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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未來可期_487

    《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

    2002年以前對城市汙水處理廠的管理都執行《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96)。由於該標準多數指標是針對工業廢水的,當時城市汙水處理廠的建設尚處於起步階段,處理技術還在發展階段,因此,對城市汙水的針對性不強。相當一部分標準值偏寬,而個別指標在技術經濟上達標又有一定難度。如:對城鎮汙水處理廠出水而言,重金屬、微汙染有機物、石油類、動植物油、LAS等指標標準值偏寬;而總磷偏嚴,常規二級處理和強化二級處理工藝難以達到0.5 mg/L和1 mg/L的現行綜合標準,為此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2001 年提出了《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並於2002年12月27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國家技術監督檢驗總局批准釋出,2003年7 月1日正式實施。

    《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的適用範圍明確規定為:專門針對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水、廢氣、汙泥汙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汙染物排放標準,適用於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汙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準與國家專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準實施後,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水、廢氣和汙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準。汙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準。

    表1 《標準》基本控制專案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

    專案 基本控制專案 一級標準 二級標準 三級標準

    A標準 B標準

    1 化學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 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 懸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 動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 石油類(mg/L) 1/10 3/10 5/10 15

    6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mg/L) 0.5/5 1/5 2/5 5

    7 總氮(以N計)(mg/L) 15/- 20/- - -

    8 氨氮(以N計)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 總磷(以P計)(mg/L) 1/0.5 1.5/0.5 3/1 5

    10 色度/稀釋倍數 30/50 30/50 40/80 50

    11 pH 6~9/6~9 6~9/6~9 6~9/6~9 6~9

    12 糞大腸菌群數(個/L) 103/- 104/- 104/- -

    注:括號外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括號內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前後數值分別表示現標準值、原執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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