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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趙寒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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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羅講歷史
“軍閥”一詞最早在二十世紀初由日本傳來,指的是在一個國家範圍內,由掌握軍事權力的軍人首領所組成的軍事集團,對自己所控制的地域作為勢力範圍,利用軍事手段在其勢力範圍內控制軍隊、行政、教育、稅務、司法,等機構,有權任命其轄區內的官員,當中央權力衰落無力對部分擁有軍事力量的地方政權形成有效管理和控制時,割據一方的勢力自然而然的形成了,它們一般都不服從中央政府的管理,甚至根中央政府對抗。
軍閥早在東漢末年,郡守或者州牧趁皇帝大權旁落,中央權力下降時,就開始不服從中央管理,在自己的地域內招兵買馬,形成割據勢力,比如說袁紹、劉表等就是中國早期軍閥。到了五代十國、元末都存在軍閥割據現象。近代,李鴻章建立了北洋軍閥,後來由袁世凱接管,袁世凱死後,旗下的北洋軍閥分裂成直系、皖系、奉系等軍閥,形成了二十世紀初軍閥割據的局面。
“軍罰”指當軍人觸犯了軍隊所制定相關的法律或者法規後,按照規定應該受到相應的懲罰,例如打軍杖,扣軍餉,關禁閉等。
“軍法”指軍隊中的刑法。也就是軍隊頒佈的一套法律專門管制犯錯誤的軍人。
中國的軍法歷史悠久,在夏王啟與有扈氏大戰時,啟進行戰前動員和宣佈作戰紀律以及賞罰標準,現被認為是中國最早具有軍法性質的規定。但直到秦朝,軍法規定才較為具體和執行得比較徹底。
中國現代的軍事立法,是在“九五”以來才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比較規範和系統的軍事法律、法規和規章共2170多件。如果軍人違反軍法時的管轄權屬於軍隊的執法部門,比如部門的保衛機關、軍事檢查機關、軍事法院、軍事監獄等等。
”軍閥”是指擁兵自重,武裝割據的地方武裝頭領。古今大戶家族勢力發展到一定規模,為了保護自身的利益而形成的地方武裝,規模大了形成軍隊。這些私有軍隊把控的勢力往往是一個縣,一個省,甚至幾個省,形成武裝割據。民國時期尤其多。如東北的張作霖,山西的閻錫山,廣西的李宗仁等等。
”軍罰”使指軍人違反軍隊的紀律,受到的懲罰叫做成軍罰。這些軍罰比如打板子,關禁閉,扣軍餉等等。
”軍法”是指軍隊定的各種軍紀軍規。如三大紀律八項注意是華人民解放軍最早的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