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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從善如劉L

    首先我們要明確一點,宅基地與房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雖然房屋是建在宅基地上的,但是宅基地的權屬於房屋的權屬是不相同的,宅基地的所有權是集體的,房屋的所有權是村民的,所以,村民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宅基地是誰也不可以繼承的!宅基地是集體的土地,集體的土地個人是不可以繼承的,村民們在申請了一戶一宅的宅基地之後,只有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個人的私有財產,個人私有財產的房屋是可以繼承的,也就是說,你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但是你是不可以繼承房屋下的宅基地的!如果你們家沒有分戶的話,你爺爺名下的房屋,就是你們一家人的,你們一家人永遠可以住在那裡,而房屋下面的宅基地,你們一家人也可以使用的,這也就是說,你爺爺名下的房屋就是你父親的房屋,而你父親名下的房屋,也就是你的房屋!你們是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是不可以繼承房屋下的宅基地的,但是,因為房屋是坐落在宅基地上的,有了房屋的合法的產權的話,宅基地的使用也是合法的,這樣的話,只要你們有了合法的房屋產權,你們也就擁有了宅基地合法的使用權!如果你爺爺就你父親一個兒子的話,而你父親也就你一個兒子的話,你爺爺的房屋,是不需要過戶,也不需要辦理繼承手續的,做為你爺爺的唯一孫子,你父親的唯一兒子,你爺爺的房屋最後就是你的房屋,辦不辦理過戶手續的話,也沒有誰與你爭房產的,而房屋下的宅基地,也是可以與房屋一起,使用權也是你的!如果你爺爺還有兒女的話,那麼你爺爺的房屋就不是你父親一個人可以繼承的了,你父親繼承不了你爺爺的房屋,你也繼承不了你爺爺的房屋,你爺爺房屋最後的歸屬就得看你爺爺的態度了,你爺爺說把他的房屋留給誰,房屋就會是誰的,當然也會按照法律程式辦好房屋轉讓手續的,也就是說,誰繼承了你爺爺的房屋,誰也就可以繼續使用房屋下面的宅基地的!感謝您對從善如劉三農問答的關注和支援,歡迎您的評論留言!

  • 2 # 新蔡線上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是按照戶批准發放的,屬於家庭,與繼承沒有關係。應該從另一方面考慮宅基地在任何時候都是全部家庭成員以家庭名義使用,戶主可以代表一家人行使家庭名義隨時接受政府對宅基地的重新審批,這樣就可以改變宅基地檔案登記了

    繼承的宅基地的使用權,孫子可以的。具體分三種情況:

    如果有遺囑指定孫子繼承,則孫子可以繼承。

    如果沒有遺囑,且孫子之外的繼承人全部死亡,也可以繼承。

    沒有遺囑,但是孫子的父親或母親(是繼承人)死亡,孫子可以繼承父親或母親的份額。

    法律依據

    《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 3 # 徐劍南京

    可以繼承。

    可以繼承的分析,供參考。

    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新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可以“盤活”多餘的宅基地。說明宅基地可以流動,不再限於農村集體經濟成員身份。

    新法還規定,鼓勵進城落戶的村民有償退出宅基地,又為非本集體經濟人員獲得宅基地提供途徑。

    依物權理論,當物權不限於特定身份間流動時,該權利即可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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