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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落葉無情心

    我是支援物業的說法,很多情況下,並不是你憑本事停就可以的,而且所有人都知道,一個車位一部車,一個坐位坐一個人。

    我不太清楚車位的環境,但要說沒有影響過別人應該是假的,這樣停車很定很浪費時間,那怕技術再好要停好都需要時間,你停車的過程中,那些停車場的公共道路可能由於你停車的時候影響別人車輛的通行,這樣就對別人有影響了,並不是說你沒有停別人的位置就沒有影響別人。

    換個角度說,像一部車在交通法上都有限定坐多少人,明明一臺五人座的車,相信很多情況下,只要擠一擠,後排座個五個都不成問題。加上司機和前排,坐個7-8個偏瘦的成年人很多情況下都沒有問題,同樣沒有影響別人,但交通法都不能這樣擠,因為在行駛過程有會增加事故的危險。 

    好像坐高鐵,你買個臥鋪,能不能和乘管說,我有三個人,只佔用一個臥鋪位置,能不能同時上車呢。

    現實中很多情況都有類似,但都不能這樣操作,所以支援小區物業的做法,其實物業想限制很簡單,相信在出入口會有車牌識別,只要限制同一時間只能一個車位一臺車進行就得了,第二臺車進行就只能是臨時車了!

  • 2 # 原事催

    認為從民眾預設的生活習慣而言,既然沒有佔用他人的車位,

    沒有直接侵犯他人的利益,物業叫停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假如依照物業這種邏輯,那麼是不是一個臥室的小套房最多隻能住夫妻兩人,人口住多了就應驅逐出小區。

    是不是隻配了一衛的套房不能超過三個人居住。

    顯然,現實生活中是不可能這麼照搬理論的。

    反過來說,該女子車子比車位小,或者不是每天都使用車位,造成車位使用的空閒;

    讓物業減輕了負擔,是不是物業應該退一些管理費給該女子。

    不過,從規章制度而言,假如小區的物業原本有著這種規定;

    或者小區的物業和小區居民共同民主協商,投票決定了這種規章制度,那麼還是應該遵守的。

    小區的物業是為小區的居民服務的,是維護小區居民公共利益而管理的。

    所以最好不要隨便更改和新增小區居民購房時擬好的管理規定;

    如果確實有需要更改或新增管理規定應該和小區所有居民協商投票決定,就象國家立法一樣。

  • 3 # 講道理的小老頭

    小區的一切特別是地下車位都是全體產權人的,別人停一個車,他停倆個,交了一個車步花錢的,物業在維護全體車位產權人的利益,物業能夠制止侵害全體車位產權的權益,應該,應當支援,警惕有人從中取利,警惕搞亂小區,搞亂小區的正常停車秩序的行為。

  • 4 # 任律說法

    對於這樣的一個問題,還真的有相關的法院判例,但是判決的結果是有的支援,有的是沒有支援,並不是統一的。之所以不統一,並不是因為同案不同判,而是因為具體的情況是不一樣的。

    比如有一個判決就是支援了一個車位可以停兩輛車,之所以這樣支援,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為這個人的車位比較大,停兩輛車之後,兩輛車完全在車位之內,並沒有超出車位的範圍,也沒有侵犯到其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阻礙其他人的正常通行。還有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物業公司雖然在法庭上說明曾經向業主公佈過,不許停兩輛車的這種規定,但是並沒有提供相關的證據,所以法院並沒有採納物業公司的說法,最終支援了業主的訴求,可以停兩輛車,但是另外一個案例就不一樣了。

    另外一個案例,其實跟第一個差不多,也是購買了一個比較大的車位,也是可以停兩輛車並沒有超出原有車位多少,也沒有妨礙其他業主的出行,但是法院卻判決這個車主敗訴了。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物業公司曾經與業主簽訂過管理公約,不允許一個車位停放兩輛車,但是這個業主依然是這樣操作。所以,法院認為,業主的這種行為並沒有徵得其他公共業主的授權和同意,因此,駁回了業主的訴訟請求,並沒有支援一輛車位可以停兩輛車。

    所以對於一個車位是否可以停兩輛車,關鍵要把握以下兩點,一個是是否侵犯其他人的權益或公共權益,另外一個就是物業公司是否曾經就這個問題與業主簽署過相關的規定或者協議,如果簽署過,即使你所停的車位不影響他人的出行,但是由於違反了相關的合同規定,所以也是屬於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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