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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明月惜清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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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半個外星生物
其實,
首先是強弱的態勢問題。
一般業主作為個體,並且不是每個小區都有業主委員會,有,也不是每個小區的居民都參與。
因為個體素質的不同,很多人都沒有任何的權利意識和法律意識。並且,人們往往不團結(公認的華人共性。)
在遇到糾紛的時候,往往採取放任或者是消極抵抗(不交物業費,或者別人破壞環境自己也破壞,私搭亂蓋等。)
並且,有的物業與個別的權利人員,甚至黑色勢力有染,導致業主更加無法維護自己的權利。
其次,由於大部分業主,的法律意識淡泊,幾乎沒有。私性也強,導致與物業之間的矛盾時候,無法收集或者沒有意識去收集證據,簡單粗暴的不交物業費或者破壞來維護權利。
最後,只能被起訴後敗訴。
所以,一旦發生矛盾,作為業主,首先要收集自己權利被侵犯的證據。
其次,尋找物業委員會解決。
然後,進而找尋司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在這個過程中,你所面對的有可能會有“道上的人”找你,也有可能沒有。要及時報警,保護自己的安全。
沒有的話,就繼續聯合業主一起維護權利,不要自己認為怎麼樣合理就去做,最後肯定吃虧還特別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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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銳眼說小區
物業公司對於小區來說,就如同一個家庭裡請的保姆。保姆做好保姆的事,主人做好主人的事。當時,主人切不可想當然地把不是保姆的事強加給保姆來做,並且還要保姆支付費用。
如果再類比一下的話,可以這樣說,有條件請保姆的人家,各種條件都是不錯的,人的素質也應該不錯,能分得清各自的職責和各自要做的事。沒有條件請保姆的家庭,就還沒有上升到那個檔次吧。
同樣的,對於小區來說,很多小區的業主的意識、思想觀念現在還處於低階階段的。而很多物業公司也還處於發展階段,探索階段的。如果低階階段的小區碰上低階發展階段的物業公司,比如選聘物業公司時就單純地以報價低的來選擇,那問題和矛盾肯定是不可避免地多發高發的。
就如同一個家庭,如果家庭成員之間不遵守家規而鬧矛盾、甚至打架了,這家人卻把責任推給保姆,那就簡直太搞笑了。同樣的,如果小區業主之間發生矛盾,如不規矩處理垃圾、堆放雜物、亂停車等,還要物業公司人員去處理,那是不對的。因此,小區的規矩不應該是由物業公司來制定,而應當是由小區的組織——現階段是業主委員會來制定,並要求小區居民和物業公司都要共同遵守並執行。就如同有保姆的家庭,家規對保姆和家庭所有成員同樣管用。
在這樣的類比下,物業公司在某些方面是服務業主的,但在對於小區秩序的維持上,又是管理者的角色。同樣的,一個家庭給保姆發薪水,是基本平等的合同關係服務保姆的。但對於家規的執行,對保姆又是要實行管理的,監理管理保姆完成其應該完成的工作和職責。
總之,很多事情是相輔相成的,合二為一的,不能是非紅即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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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一善L
這提問真是關係邏輯都欠缺,既然邀請回答,那麼,簡單點吧,住進樓房就屬於《共有制》,裝置、設施、公共區域水電費、環境衛生、公共秩序等就必須有人維護,不管是《物業》還是業主或者居委會等,都是收費才能開展的,也就是說不管誰來維護小區,都是收費的,沒有免費的午餐。想免費只能住進宅基地,所以,不管任何一方來維護小區的這些,都屬於有償服務,那麼,也就形成了服務與僱傭關係。業主享有服務,維護方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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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春韻劉姥姥
為什麼你會給我這樣的問答題。
物業問題不是大事也不是小事。
物業問題牽扯到家家戶戶,國有千萬家,有國才有家。小家沒有事,大家能發展。
你提的問答很可笑。
業主服務物業?
對不起!我理解不了你提的問題。
回覆列表
物業和業主就像婆媳關係,業主是婆婆,物業是媳婦,一個好物業公司,只要80%以上的業主說好的公司,這一定是個負責的好物業,業主教的物業費 只是負責小區內的公共場所的綠化,清潔衛生,安全,路燈保養維護,水泵房保養維護,清水主管保養維護,汙水主管,化糞池清滔維護,消防裝置設施保養維護,監控設施裝置的保養維護,所有的小區屋頂,外牆,樓道,道路,電梯的保養維護,業主和業主的矛盾協調,如果小區達5年以上,物業公司在保質期已經失效,還在盡力的負責,恭喜你找到一個好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