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品:夫人,後稱一品夫人,
二品:夫人,
三品:淑人,
四品:恭人,
五品:宜人,
六品:安人,
七品:孺人。 中國的歷史源遠流長,因此朝廷對婦女給予封號似乎也成了歷朝歷代的傳統。從歷史文獻看,成書於春秋末期的著名史書《國語·魯語下》就有這樣記載:“命婦,成祭服。”三國時人韋昭注說:“命婦,大夫之妻也。”這足以說明封贈命婦稱號由來久遠。唐陳鴻《長恨歌傳》寫道:“每歲十月,駕幸華清宮,內外命婦,熠耀景從。”在《新唐書·禮樂志五》中講:“皇后初採桑,典制等各以鈞授內外命婦。皇后採桑訖,內外命婦以次採,女史執筐者受之。”這都證明到了唐代封贈命婦的活動非常興盛。而在歷史資料恰恰告訴我們,對婦女給予封號是在唐代明確形成制度的。唐代命婦定製為:一品國夫人,三品以上為郡夫人,四品為郡君,五品為縣君。宋代有國太夫人、國夫人、郡太夫人、郡夫人、郡太君、郡君、縣太君、縣君、孺人等(以上封號中,母親加“太”字)。到了宋徽宗時期,又改定封號,開始有淑人、恭人等稱號。 說到命婦,自然會聯想到其丈夫或兒子的身份,那麼在朝廷授予封號的情況下,對他們該如何稱呼呢?事實上,古時候對卿大夫和士是稱為命夫的,而且這正是相對於命婦而言。在《周禮·天官·閽人》中就把命夫、命婦對應起來表述:“凡外內命夫命婦出入,則為之闢。”在《疏》裡解釋得更為清楚:“內命夫,卿大夫士之在宮中者,謂若宮正所掌者也。對在朝卿大夫士為外命夫。”顯然,對在宮廷中任職官員稱內命夫,對當朝的其他官員稱外命夫。那麼從命婦系列看也有內外之分,宮廷中嬪妃稱內命婦,外廷官員的妻子、母親稱外命婦。所以,有的學者把封贈命婦規定稱為品官命婦制度不是沒有道理的。 到了明代,命婦明確就是指獲得朝廷封贈官員的女性尊長或妻子。命婦隨丈夫或兒子的官品不同分為九個等級,這在《明史·卷七十二·職官一》記載得很清晰:“外命婦之號九:公曰某國夫人,侯曰某侯夫人,伯曰某伯夫人。一品曰夫人,後稱一品夫人。二品曰夫人,三品曰淑人,四品曰恭人,五品曰宜人,六品曰安人,七品曰孺人。”從明代封贈封號的制度看,命婦封號的獲得,是與品官的考核制度聯絡在一起的,同時要求被封贈婦女具備良家出身、明媒正娶等資格。封號獲得以後也還存在著被剝奪的可能。命婦制度作為政治體制的一部分,既是維繫皇帝與官僚群體相互關係的有效要素,又具有幫助官員齊家的用意。 命婦,在明代社會中顯然可以構成一個特殊階層。命婦們都是有政治身份的女性。這個特殊女性階層與其他階層婦女的生活既有共性,更有不同。結合明代的政治制度、社會性別、社會等級、家庭倫理和宗法制度等多重系統,對明代命婦做綜合考察,透過她們複雜、多樣的生活面貌,就可以看出其作為一個社會階層的特殊性。 儘管命婦的身份在根本上仍具有從屬性和依附性,但客觀上獲得命婦身份的女性本身在社會地位和物質生活等方面都已躋身於社會上層。她們享有一定的權利,擁有象徵身份和地位的冠服,定期參與宮廷大典,死後得到卹典,還可以奏於當朝。她們雖然沒有固定的經濟收入,但卻可以得到不時的賞賜。觸犯法律的時候可以得到寬待,當然也可能因品官犯罪而無辜受到牽連。命婦制度實際是封建社會政治體制的一個部分,使部分婦女成為特權等級,從而有更多機會參與到社會公共事務當中來。一部分命婦的行為成為社會角色的典範,是她人效仿的物件。她們可以在社會救助方面發揮一定作用,對地方行政有一定的影響力,但是這些作用與影響都極其有限。命婦更多地參與到社會公共事務中來往往是間接的,具體途徑是透過影響其為官的丈夫或者兒子,主要活動空間仍然在家庭內部。當她們相夫教子的努力得到社會公開承認,即成為品官命婦的時候,她們的影響力就擴充套件到了社會公共領域。由於命婦特殊的身份,她們有著與普通婦女不同層面的思想和精神面貌。她們對自己的命婦身份一般很是看重,已形成一種自覺的身份認同。而這種身份認同必然讓她們的行為有所約束和規範,更加自覺地恪守儒家意識、綱常禮教和傳統道德;同時也會使她們對社會公共事務——國事、天下事更加關心。總之,命婦制度在那個歷史條件下,應當是一部分女性獲得社會榮譽與實現自我價值的一個主要途徑。 進入清代,在命婦制度方面基本也是沿襲明朝舊制,對命婦的品級、封號等沒有什麼變動。當然品官不分正從,文武職相同,其妻子或女性尊長受到朝廷封贈時,必然是要與品官響應。
一品:夫人,後稱一品夫人,
二品:夫人,
三品:淑人,
四品:恭人,
五品:宜人,
六品:安人,
七品:孺人。 中國的歷史源遠流長,因此朝廷對婦女給予封號似乎也成了歷朝歷代的傳統。從歷史文獻看,成書於春秋末期的著名史書《國語·魯語下》就有這樣記載:“命婦,成祭服。”三國時人韋昭注說:“命婦,大夫之妻也。”這足以說明封贈命婦稱號由來久遠。唐陳鴻《長恨歌傳》寫道:“每歲十月,駕幸華清宮,內外命婦,熠耀景從。”在《新唐書·禮樂志五》中講:“皇后初採桑,典制等各以鈞授內外命婦。皇后採桑訖,內外命婦以次採,女史執筐者受之。”這都證明到了唐代封贈命婦的活動非常興盛。而在歷史資料恰恰告訴我們,對婦女給予封號是在唐代明確形成制度的。唐代命婦定製為:一品國夫人,三品以上為郡夫人,四品為郡君,五品為縣君。宋代有國太夫人、國夫人、郡太夫人、郡夫人、郡太君、郡君、縣太君、縣君、孺人等(以上封號中,母親加“太”字)。到了宋徽宗時期,又改定封號,開始有淑人、恭人等稱號。 說到命婦,自然會聯想到其丈夫或兒子的身份,那麼在朝廷授予封號的情況下,對他們該如何稱呼呢?事實上,古時候對卿大夫和士是稱為命夫的,而且這正是相對於命婦而言。在《周禮·天官·閽人》中就把命夫、命婦對應起來表述:“凡外內命夫命婦出入,則為之闢。”在《疏》裡解釋得更為清楚:“內命夫,卿大夫士之在宮中者,謂若宮正所掌者也。對在朝卿大夫士為外命夫。”顯然,對在宮廷中任職官員稱內命夫,對當朝的其他官員稱外命夫。那麼從命婦系列看也有內外之分,宮廷中嬪妃稱內命婦,外廷官員的妻子、母親稱外命婦。所以,有的學者把封贈命婦規定稱為品官命婦制度不是沒有道理的。 到了明代,命婦明確就是指獲得朝廷封贈官員的女性尊長或妻子。命婦隨丈夫或兒子的官品不同分為九個等級,這在《明史·卷七十二·職官一》記載得很清晰:“外命婦之號九:公曰某國夫人,侯曰某侯夫人,伯曰某伯夫人。一品曰夫人,後稱一品夫人。二品曰夫人,三品曰淑人,四品曰恭人,五品曰宜人,六品曰安人,七品曰孺人。”從明代封贈封號的制度看,命婦封號的獲得,是與品官的考核制度聯絡在一起的,同時要求被封贈婦女具備良家出身、明媒正娶等資格。封號獲得以後也還存在著被剝奪的可能。命婦制度作為政治體制的一部分,既是維繫皇帝與官僚群體相互關係的有效要素,又具有幫助官員齊家的用意。 命婦,在明代社會中顯然可以構成一個特殊階層。命婦們都是有政治身份的女性。這個特殊女性階層與其他階層婦女的生活既有共性,更有不同。結合明代的政治制度、社會性別、社會等級、家庭倫理和宗法制度等多重系統,對明代命婦做綜合考察,透過她們複雜、多樣的生活面貌,就可以看出其作為一個社會階層的特殊性。 儘管命婦的身份在根本上仍具有從屬性和依附性,但客觀上獲得命婦身份的女性本身在社會地位和物質生活等方面都已躋身於社會上層。她們享有一定的權利,擁有象徵身份和地位的冠服,定期參與宮廷大典,死後得到卹典,還可以奏於當朝。她們雖然沒有固定的經濟收入,但卻可以得到不時的賞賜。觸犯法律的時候可以得到寬待,當然也可能因品官犯罪而無辜受到牽連。命婦制度實際是封建社會政治體制的一個部分,使部分婦女成為特權等級,從而有更多機會參與到社會公共事務當中來。一部分命婦的行為成為社會角色的典範,是她人效仿的物件。她們可以在社會救助方面發揮一定作用,對地方行政有一定的影響力,但是這些作用與影響都極其有限。命婦更多地參與到社會公共事務中來往往是間接的,具體途徑是透過影響其為官的丈夫或者兒子,主要活動空間仍然在家庭內部。當她們相夫教子的努力得到社會公開承認,即成為品官命婦的時候,她們的影響力就擴充套件到了社會公共領域。由於命婦特殊的身份,她們有著與普通婦女不同層面的思想和精神面貌。她們對自己的命婦身份一般很是看重,已形成一種自覺的身份認同。而這種身份認同必然讓她們的行為有所約束和規範,更加自覺地恪守儒家意識、綱常禮教和傳統道德;同時也會使她們對社會公共事務——國事、天下事更加關心。總之,命婦制度在那個歷史條件下,應當是一部分女性獲得社會榮譽與實現自我價值的一個主要途徑。 進入清代,在命婦制度方面基本也是沿襲明朝舊制,對命婦的品級、封號等沒有什麼變動。當然品官不分正從,文武職相同,其妻子或女性尊長受到朝廷封贈時,必然是要與品官響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