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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327760137291

    對於庫存現金的清查可分為以下3個基本步驟:

    1.核准數字

    為明確責任、提出有針對性的處理意見,應全面核實原始憑證中記錄的貨幣資金、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數字,分析產生差異的原因。對有爭議的問題進行及時清理,提出處理方案。

    2.調整賬簿

    核准數字後,以“實存”為原則,根據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登記有關賬簿。盤虧時沖銷賬面記錄,盤盈時則補充賬面記錄,做到賬實相符之後可將此對比表進行文字說明,並報送有關部門或領導。

    3.報請批准

    有關部門或領導提出處理意見之後,會計可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批覆意見編制有關憑證,登記有關賬簿,達到追回財產損失的目的。

    庫存現金的會計處理

    在庫存現金的清查過程中發現溢餘或盤虧,應透過“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賬戶進行核算。以實際存在的庫存現金為準,出現溢餘時,應增加庫存現金賬戶記錄,同時計入“待處理資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出現盤虧時,應衝減庫存現金賬戶記錄,同時計入“待處理資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賬戶。

    對於無法查明原因的庫存現金溢餘,應計入“營業外收入”;對應付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庫存現金溢餘應計入“其他應付款——XX單位或個人”賬戶;應由保險公司或責任人賠償的庫存現金盤虧,應分別計入“其他應收款——應收保險賠款”與“其他應收款——XX賠償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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