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 2018年3月1日 第十條 供應商認為採購檔案、採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 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採購檔案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一次性提出針對同一採購程式環節的質疑。 第十一條 提出質疑的供應商(以下簡稱質疑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所質疑專案採購活動的供應 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採購檔案的,可以對該檔案提出質疑。對採購檔案提出質 疑的,應當在獲取採購檔案或者採購檔案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第十三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應當在 收到質疑函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第十七條 質疑供應商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答覆不滿意,或者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 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覆的,可以在答覆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財政部門提起 投訴。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審查後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投訴書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應當在收到投訴書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投訴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未按照補正期限進行補正或者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訴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三)投訴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部門提起投訴。 (四)投訴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自收到投訴書之日起即為受理,並在收到投訴後8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發出投訴答覆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第二十二條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投訴答覆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作出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暫停採購活動,暫停採購活動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收到暫停採購活動通知後應當立即中止採購活動,在法定的暫停期限結束前或者財政部門發出恢復採購活動通知前,不得進行該項採購活動。第三十七條投訴人在全國範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投訴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虛假、惡意投訴,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一)捏造事實; (二)提供虛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規定的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質疑和投訴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本辦法規定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數。總結:1.各種時間點把控好,不要錯過時間2.相關模板要確認好,避免返工錯過時間3.不要濫用投訴,另外部分省市如合肥等地,對質疑次數也有了明確的限制:
《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 2018年3月1日 第十條 供應商認為採購檔案、採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 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採購檔案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一次性提出針對同一採購程式環節的質疑。 第十一條 提出質疑的供應商(以下簡稱質疑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所質疑專案採購活動的供應 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採購檔案的,可以對該檔案提出質疑。對採購檔案提出質 疑的,應當在獲取採購檔案或者採購檔案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第十三條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應當在 收到質疑函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第十七條 質疑供應商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答覆不滿意,或者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 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覆的,可以在答覆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財政部門提起 投訴。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審查後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投訴書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應當在收到投訴書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投訴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未按照補正期限進行補正或者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訴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三)投訴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部門提起投訴。 (四)投訴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自收到投訴書之日起即為受理,並在收到投訴後8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發出投訴答覆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第二十二條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投訴答覆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作出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暫停採購活動,暫停採購活動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收到暫停採購活動通知後應當立即中止採購活動,在法定的暫停期限結束前或者財政部門發出恢復採購活動通知前,不得進行該項採購活動。第三十七條投訴人在全國範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投訴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虛假、惡意投訴,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一)捏造事實; (二)提供虛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規定的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質疑和投訴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本辦法規定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數。總結:1.各種時間點把控好,不要錯過時間2.相關模板要確認好,避免返工錯過時間3.不要濫用投訴,另外部分省市如合肥等地,對質疑次數也有了明確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