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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537493016028

    1.肉刑

    包括墨、劓、刖、宮;沿用夏商以來的殘酷刑罰。

    2.死刑大辟

    大辟適用於重大犯罪,其執行通常是大夫於朝,庶人於市,並且陳屍示眾三日。

    3.鞭撲刑和流刑

    鞭撲是對失職官吏的懲罰,是治官之刑。目的在於懲戒怠職守者和幹紀犯法者。撲,是針對學生廢學的懲治。鞭撲屬於輕刑。周的流刑稱“放”,最初是限於政治性犯罪,以後背約不履行義務也適用“放”。流刑在中國施行很久,直至清末變法修律才予以廢除。

    4.圜土之制

    即“以圜上聚教罷民。幾萬民有過未麗於法者,置之圜,施職事焉”。就是說把犯罪較輕不夠處五刑的人犯,關在監獄之中,施行勞役。“其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合,下罪一年而舍”。這說明西周時期已經有了類似近代刑罰性質的有期徒刑。

    5.嘉石之制

    與圜土之制相類似,西周時期把那些有過錯但情節輕微的人犯,束縛手足放在朝門之左的大石上,令其思過,然後送到大司空那裡作短期勞役,時間根據情節輕重有所差別。這項制度近似於近代刑罰性質的拘役。

    6.贖刑

    贖刑的記載見於《尚書·呂刑》。對墨、劓、刖、宮、大辟等五種刑罰,如果罪有可疑之處而一時不能搞清楚的,均可赦免其罪,允許其自贖,並根據刑等標出罰金數量,用罰銅贖。後贖刑不僅適用於疑罪,輕罪也開始適用鋼贖。周穆王時,曾命呂侯作“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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