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門開復工時間規定
復工復產企業要建立主要負責人負總責的疫情防控工作機制,制訂本企業疫情防控方案,包括領導體系、責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後勤保障、應急處置等內容,切實加強風險管控。
(二)核查是否實質具備開復工條件
在遵守政府主管部門規定前提下,建築企業仍然要核查是否實際上具備開復工條件,以決定是否實際開復工。
應主要從以下方面考慮是否實質具備開復工條件:
1、是否具備開復工所需的勞務人員
由於此次疫情的嚴重影響,原勞務分包企業可能無法再向工地提供足夠數量的勞務人員,或無法按照建築企業要求的時間提供相應的勞務人員,只有落實好具備開工條件的勞務人員後才能正式開工。
2、專案主要管理人員是否能正常上崗
專案開工前,要對專案主要管理人員的情況進行詳細詢問落實,瞭解是否存在感染新冠病情、隔離等情況,對於部分管理人員存在上述情況的,要評估是否具備開工條件。
3、工地現場佈置是否符合開復工條件
施工現場和生活區、辦公區的圍擋或圍牆是否嚴密牢固、施工現場圍擋的設定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規範以及政府的監管要求、工人宿舍、床鋪佈設、衛生取暖要求等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具備開復工所需的材料裝置
施工需要相應的材料裝置,由於此次疫情的全面影響,有些企業停產,在開工前要與相應的材料裝置供應廠家提前聯絡,確定是否能向工地供應相應的材料裝置。如果不能供應的,還涉及到更換供應商等問題。
5、開復工的通常條件是否具備
除了以上在疫情特殊情況下的條件要核查是否具備外,通常情況下的條件,如施工圖紙是否具備、道路條件是否具備、政府手續是否辦理妥當等,也要考慮。
(三)與發包人協商確定好開復工時間
建築企業在判斷自己是否具備開復工條件的前提下,還要提前積極與發包人進行協商,瞭解發包人的相關情況和想法,瞭解發包人、監理人、設計人等是否也具備了開復工條件,各方儘量協商就開工復工日期達成一致,避免爭議。
(四)必要時分階段開復工
基於以下兩點理由,建議建築企業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和工程的施工組織安排,與發包人協商確定分階段開工的安排:
1、工人感染新冠肺炎導致停工的風險
在疫情沒有全面消滅之前,很難排除工地的勞務工人中不存在被感染的工人,如果工地在全面開工,勞務人員全部到位後,出現工地工人被確診感染的情況下,很可能會要求工地全面停工。在此情況下,建築企業將面臨巨大的損失,而且也容易被追究失職等責任。
2、疫情未消滅前對施工造成諸多制約
在疫情未全面消滅前,各項人材機資源的供應都有很多約束條件,甚至向工人提供口罩等防護用品都是一件很有難度的事情,從目前的情況下,很多醫院的防護用品都不足,如果工地開工,要短時間內採購到足夠的防護用品也將是很困難的事情。
基於以上兩點考慮,我們建議建築企業與發包人、監理人等溝通協商好,採取區域性開工、部分施工、機械施工部分優先安排施工、有計劃有步驟地遞增人員、遞增施工量等措施進行開工和復工。
(五)一旦停工費用如何分擔?
中國法律並未規定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如何分擔,《示範文字》也只是要求合理分擔,未明確約定分擔比例,一般應按照合同約定來處理,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應該按照公平原則來處理。
(一)遵守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門開復工時間規定
復工復產企業要建立主要負責人負總責的疫情防控工作機制,制訂本企業疫情防控方案,包括領導體系、責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後勤保障、應急處置等內容,切實加強風險管控。
(二)核查是否實質具備開復工條件
在遵守政府主管部門規定前提下,建築企業仍然要核查是否實際上具備開復工條件,以決定是否實際開復工。
應主要從以下方面考慮是否實質具備開復工條件:
1、是否具備開復工所需的勞務人員
由於此次疫情的嚴重影響,原勞務分包企業可能無法再向工地提供足夠數量的勞務人員,或無法按照建築企業要求的時間提供相應的勞務人員,只有落實好具備開工條件的勞務人員後才能正式開工。
2、專案主要管理人員是否能正常上崗
專案開工前,要對專案主要管理人員的情況進行詳細詢問落實,瞭解是否存在感染新冠病情、隔離等情況,對於部分管理人員存在上述情況的,要評估是否具備開工條件。
3、工地現場佈置是否符合開復工條件
施工現場和生活區、辦公區的圍擋或圍牆是否嚴密牢固、施工現場圍擋的設定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規範以及政府的監管要求、工人宿舍、床鋪佈設、衛生取暖要求等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具備開復工所需的材料裝置
施工需要相應的材料裝置,由於此次疫情的全面影響,有些企業停產,在開工前要與相應的材料裝置供應廠家提前聯絡,確定是否能向工地供應相應的材料裝置。如果不能供應的,還涉及到更換供應商等問題。
5、開復工的通常條件是否具備
除了以上在疫情特殊情況下的條件要核查是否具備外,通常情況下的條件,如施工圖紙是否具備、道路條件是否具備、政府手續是否辦理妥當等,也要考慮。
(三)與發包人協商確定好開復工時間
建築企業在判斷自己是否具備開復工條件的前提下,還要提前積極與發包人進行協商,瞭解發包人的相關情況和想法,瞭解發包人、監理人、設計人等是否也具備了開復工條件,各方儘量協商就開工復工日期達成一致,避免爭議。
(四)必要時分階段開復工
基於以下兩點理由,建議建築企業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和工程的施工組織安排,與發包人協商確定分階段開工的安排:
1、工人感染新冠肺炎導致停工的風險
在疫情沒有全面消滅之前,很難排除工地的勞務工人中不存在被感染的工人,如果工地在全面開工,勞務人員全部到位後,出現工地工人被確診感染的情況下,很可能會要求工地全面停工。在此情況下,建築企業將面臨巨大的損失,而且也容易被追究失職等責任。
2、疫情未消滅前對施工造成諸多制約
在疫情未全面消滅前,各項人材機資源的供應都有很多約束條件,甚至向工人提供口罩等防護用品都是一件很有難度的事情,從目前的情況下,很多醫院的防護用品都不足,如果工地開工,要短時間內採購到足夠的防護用品也將是很困難的事情。
基於以上兩點考慮,我們建議建築企業與發包人、監理人等溝通協商好,採取區域性開工、部分施工、機械施工部分優先安排施工、有計劃有步驟地遞增人員、遞增施工量等措施進行開工和復工。
(五)一旦停工費用如何分擔?
中國法律並未規定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如何分擔,《示範文字》也只是要求合理分擔,未明確約定分擔比例,一般應按照合同約定來處理,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應該按照公平原則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