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下錢莊買賣外匯對敲模式中,存在一種角色,就是中間人或者中介人。這類人是否有罪?
在現實中,由於華人在國外往往形成各種圈子、團體,每年創造的經濟規模也巨大,他們把外匯寄回國內,但是通過當地銀行渠道會有很多政策限制,因此,很多海外華人商戶可能會尋找私人換匯渠道,比如地下錢莊換匯。
但是,他們又無法直接與地下錢莊進行聯絡,而是透過某個中間人,或者委託某位熟悉此類業務的人員統一收取外匯後與地下錢莊交易,換取更有利的牌價或者時間成本,減少換匯中的損失。
在這類模式中,中間人的地位比較模糊。但是從共犯的定性上,中間人是否構成地下錢莊經營者的共犯,首先看其是否與地下錢莊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如果不存在共謀,則不會構成地下錢莊非法經營罪共犯;其次看其是否本身行為是否獨立構成非法經營罪,比如其是否從中收取差價,是否是以此為業、面向不特定公眾的經營性行為,如果僅僅是偶爾的,不以此為業,僅僅作為熟人、朋友換錢的代表,即便收取一些跑腿費,也無法認定為一種經營行為,而只是一種朋友間的友情互助。
所以,中間人的角色,比較模糊,需要結合被告人供述,換匯者證言、地下錢莊人員的供述、銀行流水等等綜合認定。不能單憑換匯者的證言,認為中間人是收款人,就直接把中間人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實施者,因為在換匯者看來,他們的目的是換匯,他們把外匯給了中間人,就等於完成了換匯行為,但是實際上中間人可能只是連同其資金一起換匯,其行為性質依然與地下錢莊有本質不同。
在地下錢莊買賣外匯對敲模式中,存在一種角色,就是中間人或者中介人。這類人是否有罪?
在現實中,由於華人在國外往往形成各種圈子、團體,每年創造的經濟規模也巨大,他們把外匯寄回國內,但是通過當地銀行渠道會有很多政策限制,因此,很多海外華人商戶可能會尋找私人換匯渠道,比如地下錢莊換匯。
但是,他們又無法直接與地下錢莊進行聯絡,而是透過某個中間人,或者委託某位熟悉此類業務的人員統一收取外匯後與地下錢莊交易,換取更有利的牌價或者時間成本,減少換匯中的損失。
在這類模式中,中間人的地位比較模糊。但是從共犯的定性上,中間人是否構成地下錢莊經營者的共犯,首先看其是否與地下錢莊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如果不存在共謀,則不會構成地下錢莊非法經營罪共犯;其次看其是否本身行為是否獨立構成非法經營罪,比如其是否從中收取差價,是否是以此為業、面向不特定公眾的經營性行為,如果僅僅是偶爾的,不以此為業,僅僅作為熟人、朋友換錢的代表,即便收取一些跑腿費,也無法認定為一種經營行為,而只是一種朋友間的友情互助。
所以,中間人的角色,比較模糊,需要結合被告人供述,換匯者證言、地下錢莊人員的供述、銀行流水等等綜合認定。不能單憑換匯者的證言,認為中間人是收款人,就直接把中間人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實施者,因為在換匯者看來,他們的目的是換匯,他們把外匯給了中間人,就等於完成了換匯行為,但是實際上中間人可能只是連同其資金一起換匯,其行為性質依然與地下錢莊有本質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