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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

    您好,感謝邀請,很高興為您解答這個問題。律所時常會接到這樣的諮詢電話,大部分地區為了使得被拆遷戶儘早簽約搬遷,會在告知大家的補償安置方案中會加上所謂的拆遷“獎勵金”,很常見的就是越早籤協議得到的獎勵金越多,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內還不與拆遷方簽約,那麼將得不到一分“獎勵金”。還有的地方規定,如果整條街道、整片區都同意搬遷,就給予每一戶獎勵金,如若有個別搬遷戶不同意搬遷,則整條街道、整片區都不予獎勵。這也就造成了即使有時候拆遷補償並不合理,很多被拆遷人認為獎勵很高就想著趕緊簽約拿錢,如果錯過那就損失更大了。而部分被拆遷戶因為補償不合理一直不願意簽約卻成了眾矢之的,最終迫於各方面壓力簽了不合理的拆遷補償協議,造成之後無法維權。所謂的“獎勵金”的背後究竟是怎樣的利益陷阱呢?拆遷方如此讓利又為哪般?下面晏清律師給大家一一解答。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該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從該規定中可以看出,一定的拆遷獎勵是合法的。法律的本意是在房屋補償之外對被徵收人給予的額外的好處,當然很多被拆遷人也是這樣認為的。但實踐中,很多被拆遷人並不知道拆遷獎勵中存在的“貓膩”。

    很多拆遷獎勵費數額巨大,更有甚者拆遷獎勵金遠大於拆遷補償本身,讓人摸不著頭腦。面對高額的獎勵金,很多被徵收人就想著趕緊簽字拿錢,但被徵收人所不知道的是“羊毛出在羊身上”,高額獎勵金也是從被徵收人本應得的拆遷補償款裡分配出來的,高額的獎勵金往往對應的是較低的拆遷補償標準,這就是徵收方的慣用套路。以高額的拆遷獎勵費來誘引被徵收拆遷方,讓其忽視自身應得的合法利益,這裡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不要為了眼前的一點利益反而喪失了爭取合法補償的維權機會。

  • 2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拆遷獎勵金到底是不是“陷阱”,應當辯證地來看待,不能一刀切來定性。拆遷獎勵金設定的目的在於獎勵那些配合政府徵收拆遷工作,而且積極響應國家政策的被拆遷人民。但是在現實操作中,卻存有兩種極端情況:

    其一,拆遷獎勵金是合理合情的,基於積極配合徵收工作的被拆遷戶,進行補償,而且你的房屋補償是依照法律問題較為合理的,那麼你便可以簽訂該協議。其中,如何辨別是否補償合理,可以參照一下標準:農村房屋:(1)產權置換:1:1;(2)貨幣補償:房屋重置成新價+宅基地地價。城市房屋:(1)產權置換:1:1;(2)貨幣補償:適用周邊類似房屋市價進行補償。

    其二,拆遷獎勵金並不合理。一般而言,過分高額的獎勵金,需要謹慎對待。如果房屋補償特別低,導致你拆遷之後的生活條件嚴重低於拆遷前的生活條件,那麼這個獎勵金就需要好好“斟酌”一番了。

    綜上所述,建議最好先諮詢律師與專業房屋評估機構瞭解你房屋的市價,然後你再決定籤與不籤這個補償安置協議。

  • 3 # 白雪姐姐

    在拆遷中,為了讓拆遷戶儘快地搬遷,開發商一般都會採取獎勵的方法。而這種方法的期限是告訴你從X年X日至X年X月走,可以拿到獎勵多少,一旦錯過獎勵取消。

    此時會有許多人明知拆遷中的價位不合理走後會很吃虧,但又沒有自己的主見,更不知道此方法多是一種套路,恐怕走晚了連獎勵都拿不到就更虧了。

    於是,儘管明知拆遷的價位不合理,為了獎勵也迫不及待地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

    殊不知拆遷補償協議的一旦簽訂,可以說你房屋的買賣價格就已然定下,是多是少,是合適與不合適,就全由雙方的拆遷協議來做決定而執行了。在此期間,拆遷的補償若是一步到位,那麼再給些獎勵當然是好了。

    可是在大多拆遷的過程中並非如比,多數的拆遷補償價格絕非是一步到位的,可反過來如若我們換位思考,這也並不足為奇。

    因為拆遷方與被拆遷方本身就是一個出讓一個收購,是一買一賣的關係。既然如此,那麼這裡面就有一個你情我願,合適與不合適的現實問題存在。

    我還是那句話,作為房屋的主人你被拆遷人不能只由著開發商說了算,作為開發商也不能只由著我住戶說了算,只能坐下來雙方共同商討一個合適的價位,而這個價位最後確定的籤屬協議,才是雙方確定的,才是雙方真正認可的。

    所以,被拆遷戶本身對你自己的房屋價位一定要有一個合理的估算,不能為了眼前一些小獎勵之誘惑,而忽略了你房屋的真正價值,也不能不知道自己房屋價值多少,就獅子大張口的胡亂要價。

    更不能明知不合適,明知相差甚遠,而不去努力,不去爭取,只為了貪圖眼前的小利而胡亂簽訂了協議,然後又不斷的自責,不斷的後悔,有的為此還會鬱悶成疾那可就得不償失了。

    雖然我們不主張釘子戶,但是,我們也不主張對自己的財產不做已保護,這才是對自己負責,對拆遷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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