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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善於爭取主動。

    爭取主動是辯論制勝的關鍵。其技巧有二:一是辯論前善於設題,就是為對方設想可能要進行辯論的題目,設題一般在事實、證據、定性、量刑、適用法律條款、程式等六個方面考慮,善於設題就首先取得主動。二是善於出擊,即在闡明自己觀點的同時,敏銳地發現對方的漏洞和錯誤,抓住癥結進攻,使對方陷於被動。

    ②善於把開頭話說好。

    常見的方法有三:一是借他人之口開頭,如借審判人員之口,被告人之口,用他們的話,用法庭調查的某一情節作為辯論的開頭,然後展開辯論。二是提出一個關鍵性的問題讓對方答覆,使對方的錯漏暴露得一清二楚,接著以此為靶子開展辯論。三是針對辯論的癥結開門見山地開頭,就是針對對方的基本見解,進行直截了斷的反駁。

    辯論者要善於把自己在辦案過程中親眼看到的親耳聽到的,並經過反覆查證屬實的事實和證據,說得清楚、明白、具體,包括重要細節在內。由於材料確鑿,潛力就大,使人產生堅信不疑的感覺,對辯論制勝特別有利。

    ④善於引用法律條款。

    要求辯論者不僅對每一條法律序碼說得出來,而且對每條中的第幾款、第幾項也要背得出,並要掌握其內函和實質,以及與相關條款的內在聯絡,進而闡明這些條款與本案事實準確無誤的關係。做到了這幾點,就能在辯論中胸有成竹,遊刃有餘,比較容易化“險”為夷,轉“敗”為勝。

    ⑤善於發現“靶子”。

    要認真聽取對方的發言,善於抓住對方一段話的主旨,抓住這段話的漏洞,抓住這段話與他前面的話、與證人的話、與被害人的話的矛盾。這樣就能發現“靶子”,針鋒相對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使對方失去辯論的銳氣和主動權,收到較理想的辯論效果。

    ⑥善於拒絕多餘的辯論。

    在辯論中如出現對方在枝節問題上揪住不放或死不認帳的情況,可以採取拒絕辯論的做法:如對對方糾纏的問題是已經闡明的問題,只需點明已在前面講過不再重複;如果對方揪住枝節問題不放,可以嚴正指出:“所提出問題根本不影響本案的定性與量刑”;如果被告人在清楚的事實和確定的證據面前死不認賬,律師可以在適當的時候不再為其辯護,公訴人可以宣告公訴發言到此結束,使辯論嘎然而止,乾脆有力。

    ⑦善於顧此顧彼。

    當對方一次性提出較多問題而且每個問題都與定性量刑有關時,辯論者只宜回答每個問題的重點,不要詳加闡述,以給自己留下思考的餘地;對方若再就一兩個問題追問,再就這一兩個問題作具體答覆;如果對方提出問題很多,關鍵性的只有一兩個,可只就這一兩個問題作答,宣告其他問題“暫且不答”,不宜把話講死;如果是性的刑事案件,若干被告人都有各自的辯護人,這一辯護人的辯護髮言,不可把罪責往另一辯護人的被告頭上推,更不宜當庭出現辯護人之間的爭執,要緊緊圍繞被告人的事實進行辯護。

    法庭辯論是嚴肅的,要求儘可能不說不適當的話,要求不說不該說的錯話,但是,說漏了嘴、講錯了話的現象畢竟不可能完全避免。遇到這種情況,可採取以下方法補救:一是對已說出的非根本性的不適當的話,可在下一輪發言中說得周全些,亦可在休庭時向對方作解釋;二是說了直接影響定罪量刑的錯話,必須立即予以更正,可以說:“審判長,請允許我更完整地、更準確地說明我剛才的發言……”這是法庭認錯的委婉方式,另一方不必再去糾纏;三是說了不該說的話,如有辱對方人格的話,應儘快轉換口氣,儘量彌補,並在庭審後主動向對方賠禮道歉。

    ⑨善於放鬆情緒。

    有經驗的辯論者善於用理智控制感情,始終保持放鬆的情緒,而緊張對辯論是極不利的。如何放鬆?首先要做到不被對方的言辭所激怒,情緒自始至終要放鬆;其次要堅持用適中的語速,以語速去抑制激動,第三要說清發言中的序碼號,造成適當的語段間隙,既可使說出的話條理清晰,又可以控制情緒。

    律師法庭辯論的注意事項

    法庭辯論的維護一方口語表達,切忌以下15種作法:

    1忌鼓動性和煽動性;

    2忌變成政治報告或學術報告;

    3忌不熟——案情不熟,法律條款不熟,司法口語表達方法不熟;

    4忌辯護人進入被告人“角色”;

    5忌無話找話辯;

    6忌抓辮子、戴帽子、打棍子;

    7忌諷刺挖苦對方

    8忌用排比性的修辭手法組織言辭;

    9忌將隱私細節、保密材料捅出去;

    10忌隨意為被告人請功擺好;

    11忌重複被告人的髒話、黑話;

    12⑿忌已知的不說、新知的窮;不知的亂說;

    13忌手舞足蹈;

    14忌尖著嗓門叫或蚊子似的只發出嗡嗡之聲;

    15忌違背法律、不顧事實地狡辯或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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