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辯題有點難度,正反立場的對立性並不是很明顯,任何一方都很容易迷失自己的立場,甚至可能為對手做嫁衣。從辯論的整個過程來看,雙方表現都很優秀,辯得很精彩,能較好把握己方的立場和辯論策略。各位辯手思路清楚,反應敏捷,充分展示了自己的才華,充分發揮了團體合作的精神,但還是存在某些疏漏和差錯,使得辯論有時會脫離主題,陷入不必要的爭論。
從一開始的立論來看,相較於反方,正方在概念界定和論證思路上清楚明瞭,層次感很強,能夠抓住辯題的核心問題所在,應該說確實給反方製造了不少的壓力,反方則顯得有點亂,第二點和第三點實際上是在重複說明消費者識別假貨的能力,而且直到第四點才提出:“在權力制衡匱乏的社會,公權力打假有被私人隨意租用的傾向,執法者打假很容易演變為假打、護假、幫假。”這一觀點,一方面可以為反方的立場提供了一個特定的現實背景,實際上反方後來在總結陳詞的時候也強調了這一背景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對公共機構權力干預的懷疑,也正是反方應著力論證的要點所在。但是,反方最後才提出這一觀點,也許反方認為最強大的武器應該最後亮出來,但是要注意的是,既然是理論的現實基礎,就應該一開始就提出來,否則人們會認為這種特定情形只不過是證明己方立場的一個特例、一個證據而已。因此,在立論上,正方比反方表現要好些。當然,正方的立論也存在些許問題,主要是在概念界定上,正方選擇了一個不利於己方立場的界定,一個比較狹隘的”假貨”的定義.
正方的優勢似乎並沒有保持下去,正方在攻辯和自由辯論階段反覆使用了偷換概念、任意改變己方的界定、故意誤解對方意圖的方法,雖然在技巧上會產生一定的反駁效果,但實際上卻在不斷改變自己的立場,特別是在幾個基本概念的含義問題上。比如,假貨的概念,正方一開始的界定是:在生產、銷售環節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但是在後來的辯論中,正方提出了”假而不劣”的說法,而從一開始的界定來看,”假而不劣”恰恰不是正方所界定”假貨”,如果一開始就將”假而不劣”的情形涵蓋其中,而且重點就這種情形論述消費者打假的力所不能及之處,這樣正方會具有更明顯的優勢,在消費者利益與公共利益的關係問題上也會處於上風。還有如”執法者”的概念,雖然正方在立論中沒有明確界定此概念,但是從其具體用語來看,正方所說的執法者是一個狹義的概念,而非廣義,在其行文中,出現了執法者”既積極主動地採取各種專項措施打假,又能在接到受害人舉報的情況下作出反映,採取相關處理辦法”,”執法者作為公權力的行使者,可以採取大力度多層次的打假措施。除了查抄、罰款等強制措施之外,還可以採取宣傳、教育消費者,督促行業協會自律等手段。”這些所描述的當然是一種狹義的執法者,而且反方也並未反對這種說法,這說明,一開始雙方就執法者概念達成了共識,正方事後的更改只能使自己陷入被動。消費者與人民這兩個概念間的關係實際上也是正方故意誤解的結果,反方在20:05:22所說的是“人民大眾”,而正方在20:06:51的發言中卻換成了“人民群眾”。當然,反方有些用詞也不是很妥當,比如”意識形態”、”意識流”。反方有時並未正面回答正方的提問,比如,正方二辯問道消費者如何形成合力時,反方仍然從消費者個體的識別能力、發現假貨的機會、利益相關性上來回答,並未回答這些能力、利益、機會如何形成“合力”的問題,有點繞。另外,在資料的援引上,雙方都顯得不是很充實,在統計資料和現行制度上的援引有所欠缺。雙方立場的論證和反駁都有點漂浮的感覺。
在論辯過程中,雙方都能抓住主要的問題所在,並且都能圍繞己方的立場和論據展開辯論,只是有時矛頭所向可以調整得更好,如正方完全可以將“打假應該主要靠執法者”這一命題置於一般性的、普遍的意義之上,從而擺脫反方在“特定現實背景”上的追問。反方也可調整角度,從普遍適用的意義上揭露“主要靠執法者”所受到的侷限和可能帶來的弊端。
總體來看,辯論很精彩,雙方唇槍舌劍,不時閃現亮點,讓人會心一笑。比如,在20:16:32反方三辯連續提了兩個問題,這些問題都是很有衝擊力的,正方三辯在20:20:35的回答正可謂反應敏捷,雖然被裁判警告不得反問,但卻直指反方的疏漏,打假效果不佳要歸結責任,確實很難證明“主要靠誰”的問題。在20:48:28正方提出“執法者也是人民”之後,反方四辯立即提出:“執法者也是人民那就是說執法者也是消費者咯,那執法者打假的手段也就是消費者打假的手段之一啊”。其他還有很多諸如此類的情形,就不一一列舉了。
總之,這次能有幸參與這次活動,感受頗多,特別是因為這種型別的網路辯論會還是第一次舉辦,能夠參與這一摸索過程,實感榮幸,能夠有機會和同學們交流,又恰是本人很喜歡的一種方式,希望這次辯論會順利結束,將來越辦越好,湖南高校的法律學子有更多機會相互交流。
今天的辯題有點難度,正反立場的對立性並不是很明顯,任何一方都很容易迷失自己的立場,甚至可能為對手做嫁衣。從辯論的整個過程來看,雙方表現都很優秀,辯得很精彩,能較好把握己方的立場和辯論策略。各位辯手思路清楚,反應敏捷,充分展示了自己的才華,充分發揮了團體合作的精神,但還是存在某些疏漏和差錯,使得辯論有時會脫離主題,陷入不必要的爭論。
從一開始的立論來看,相較於反方,正方在概念界定和論證思路上清楚明瞭,層次感很強,能夠抓住辯題的核心問題所在,應該說確實給反方製造了不少的壓力,反方則顯得有點亂,第二點和第三點實際上是在重複說明消費者識別假貨的能力,而且直到第四點才提出:“在權力制衡匱乏的社會,公權力打假有被私人隨意租用的傾向,執法者打假很容易演變為假打、護假、幫假。”這一觀點,一方面可以為反方的立場提供了一個特定的現實背景,實際上反方後來在總結陳詞的時候也強調了這一背景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對公共機構權力干預的懷疑,也正是反方應著力論證的要點所在。但是,反方最後才提出這一觀點,也許反方認為最強大的武器應該最後亮出來,但是要注意的是,既然是理論的現實基礎,就應該一開始就提出來,否則人們會認為這種特定情形只不過是證明己方立場的一個特例、一個證據而已。因此,在立論上,正方比反方表現要好些。當然,正方的立論也存在些許問題,主要是在概念界定上,正方選擇了一個不利於己方立場的界定,一個比較狹隘的”假貨”的定義.
正方的優勢似乎並沒有保持下去,正方在攻辯和自由辯論階段反覆使用了偷換概念、任意改變己方的界定、故意誤解對方意圖的方法,雖然在技巧上會產生一定的反駁效果,但實際上卻在不斷改變自己的立場,特別是在幾個基本概念的含義問題上。比如,假貨的概念,正方一開始的界定是:在生產、銷售環節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但是在後來的辯論中,正方提出了”假而不劣”的說法,而從一開始的界定來看,”假而不劣”恰恰不是正方所界定”假貨”,如果一開始就將”假而不劣”的情形涵蓋其中,而且重點就這種情形論述消費者打假的力所不能及之處,這樣正方會具有更明顯的優勢,在消費者利益與公共利益的關係問題上也會處於上風。還有如”執法者”的概念,雖然正方在立論中沒有明確界定此概念,但是從其具體用語來看,正方所說的執法者是一個狹義的概念,而非廣義,在其行文中,出現了執法者”既積極主動地採取各種專項措施打假,又能在接到受害人舉報的情況下作出反映,採取相關處理辦法”,”執法者作為公權力的行使者,可以採取大力度多層次的打假措施。除了查抄、罰款等強制措施之外,還可以採取宣傳、教育消費者,督促行業協會自律等手段。”這些所描述的當然是一種狹義的執法者,而且反方也並未反對這種說法,這說明,一開始雙方就執法者概念達成了共識,正方事後的更改只能使自己陷入被動。消費者與人民這兩個概念間的關係實際上也是正方故意誤解的結果,反方在20:05:22所說的是“人民大眾”,而正方在20:06:51的發言中卻換成了“人民群眾”。當然,反方有些用詞也不是很妥當,比如”意識形態”、”意識流”。反方有時並未正面回答正方的提問,比如,正方二辯問道消費者如何形成合力時,反方仍然從消費者個體的識別能力、發現假貨的機會、利益相關性上來回答,並未回答這些能力、利益、機會如何形成“合力”的問題,有點繞。另外,在資料的援引上,雙方都顯得不是很充實,在統計資料和現行制度上的援引有所欠缺。雙方立場的論證和反駁都有點漂浮的感覺。
在論辯過程中,雙方都能抓住主要的問題所在,並且都能圍繞己方的立場和論據展開辯論,只是有時矛頭所向可以調整得更好,如正方完全可以將“打假應該主要靠執法者”這一命題置於一般性的、普遍的意義之上,從而擺脫反方在“特定現實背景”上的追問。反方也可調整角度,從普遍適用的意義上揭露“主要靠執法者”所受到的侷限和可能帶來的弊端。
總體來看,辯論很精彩,雙方唇槍舌劍,不時閃現亮點,讓人會心一笑。比如,在20:16:32反方三辯連續提了兩個問題,這些問題都是很有衝擊力的,正方三辯在20:20:35的回答正可謂反應敏捷,雖然被裁判警告不得反問,但卻直指反方的疏漏,打假效果不佳要歸結責任,確實很難證明“主要靠誰”的問題。在20:48:28正方提出“執法者也是人民”之後,反方四辯立即提出:“執法者也是人民那就是說執法者也是消費者咯,那執法者打假的手段也就是消費者打假的手段之一啊”。其他還有很多諸如此類的情形,就不一一列舉了。
總之,這次能有幸參與這次活動,感受頗多,特別是因為這種型別的網路辯論會還是第一次舉辦,能夠參與這一摸索過程,實感榮幸,能夠有機會和同學們交流,又恰是本人很喜歡的一種方式,希望這次辯論會順利結束,將來越辦越好,湖南高校的法律學子有更多機會相互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