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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凱恩斯

    美國的破產法:大多數個人破產法實際做法和公司破產法重疊,為重組和清算。

    加拿大破產法:個人將所擁有的財富交給清算人,用來了結無抵押的所有債務(有抵押的債務直接透過抵押物受償)。

    其他國家,大同小異,總體上,這和我們的公司破產法沒有什麼不同,其核心,往往是清算。我們看到很多人在個人破產法推出之後的觀點是反對的,比如有人認為個人破產會導致賴賬,有人認為企業破產現階段都還沒有完善,推出破產法並不合適。

    個人依然支援破產法,但是,實際上任何的法律都是一項治理工具,關鍵在於瞭解法律的難度在哪裡?

    個人破產製度的難題和企業破產製度的難題核心底層邏輯是一樣的,就是產權隔離制度在中國不完善。也就是不清晰的產權使得個人破產製度也好,企業破產製度也好,你很難在最終清算的時候點算清楚其到底有多少資產。比如企業,企業很多是家族式的,如果企業破產了,那些停留在報表上的資產債權人是可以取回的嗎?另一些資產透過費用支付的方式是否進入了實際控制人的腰包?這些都很難判斷。而個人破產清算很多人的疑問。比如這個提問者,說炒房客是不是可以規避破產?那是有很多人認為房產可以在親屬之間贈與。這樣,如何才能追蹤到這些資產呢?這是個問題,但是隨著產權政策的推進,資訊逐步聯網,似乎很多問題在未來卻也不是問題。在發達國家,很多人需要自己去說明一筆財產是如何來的。如果不明原因的資金匯入你的賬戶,而你又沒有上報,被稅務局查到了那就要面對懲處。現如今財產透明,技術上已經可以完全達到。

    說到底,還是個財產產權明晰和透明度的問題。如果小夥子破產了,身上只有10塊錢,而欠債100萬,這個時候清算是為了釋放小夥子的勞動力,為社會做貢獻,一群債主圍著小夥子,也毫無辦法。如果小夥子身上只有10塊錢,但是國外還有10套房,那這破產清算裡面的“清算”二字意義不大。

    所以,個人依然支援個人破產製度,因為企業破產製度如今的難題,就在於企業控制人大多數時候沒辦法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隔離。而這種無法隔離的情況使得很多企業家,在經營失敗之後,有限責任公司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一點,在同一份檔案《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上面已經提及。繼而個人破產製度的推進,最好不要透過試點,而是要透過財產資訊的聯網。銀行是徵信體系,房產是登記體系。這種資訊聯網長期來看構成了破產清算所必須的底層資訊基礎。沒有底層資訊基礎,試點難度較大。

    以上個人觀點,未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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