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首先,公立醫院是事業單位,其工作人員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具體包括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崗位三大類人員。其管理的基本法規依據是國務院釋出的、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違紀處理的法規依據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令於2012年8月22日第18號釋出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其次,我們來看看這兩個法規是怎樣規定的。
1、《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要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三種。考核結果是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失職瀆職的;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應該給予處分。因此,參加考核和考核結果,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即:對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來說,必須無條件參加三種考核;而考核結果則是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時工作的綜合評價結果,用於調整工作崗位、決定工資待遇和是否續聘的法定依據。同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以上六個方面的違法行為,也要給予處分。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明確規定:破壞正常工作秩序,給國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的;其他違反工作紀律失職瀆職的行為;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都可以根據違紀違法的具體情況,給予紀律處分,直至開除公職。
最後,本人公立醫院的,中間請假3年,現檔案裡年度考核表缺少三年,有啥影響嗎?從題主的問題可以看出:1、題主是一個事業編制的公職人員,這是基本前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要按照國家統一的法規、政策來管理的。就是這樣一個國家公職人員,竟然請假請了三年。首先應該問的是:什麼人有權給你請三年假?毫無疑問:你們的領導本身已經超越法定許可權,是違法亂紀,也是瀆職行為。本人請了三年假,又該如何處理呢?另外,請了三年假,是不是工資也請假了,你難道沒領工資?如果是的話,那叫停薪留職,國家早就不允許停薪留職了。如果繼續領工資的話,國家公職人員三年不上班,卻白白地領工資,這又是什麼問題呢?這麼淺顯的道理,還需要繼續往下說嗎?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參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結果是本人晉升工資、調整工作崗位、簽定聘位合同的依據。而題主竟然三年沒有參加年度考核,當然就沒有年度考核結果。事業單位的管理還能混亂到如此的地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第十九條明確規定:
“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不發年終獎金,並予以批評教育。
(二)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根據不同情況,可予以降職、調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三)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從組織安排或重新安排後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辭退。”
這是考核規定中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規定。題主三年未參加年度考核,當然沒有考核等次。如何處理也未見規定。可見,單位準假,題主請假三年,三年未參加年度考核,己經超出了《考核規定》考慮的範圍,也即:《考核規定》的起草者們認為:現實情況下,不可能存在這樣的事情。
如果比照不合格等次規定的話,題主可以被降級、調整工作、低聘或解聘,也可以被辭退。可以肯定的是:如此嚴重的問題,沒人敢承擔責任,也承擔不起這份責任。當然,更應該追究題主所在單位領導的亂作為行為的黨政紀責任。
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首先,公立醫院是事業單位,其工作人員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具體包括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崗位三大類人員。其管理的基本法規依據是國務院釋出的、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違紀處理的法規依據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令於2012年8月22日第18號釋出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其次,我們來看看這兩個法規是怎樣規定的。
1、《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要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三種。考核結果是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失職瀆職的;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應該給予處分。因此,參加考核和考核結果,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即:對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來說,必須無條件參加三種考核;而考核結果則是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時工作的綜合評價結果,用於調整工作崗位、決定工資待遇和是否續聘的法定依據。同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以上六個方面的違法行為,也要給予處分。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明確規定:破壞正常工作秩序,給國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的;其他違反工作紀律失職瀆職的行為;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都可以根據違紀違法的具體情況,給予紀律處分,直至開除公職。
最後,本人公立醫院的,中間請假3年,現檔案裡年度考核表缺少三年,有啥影響嗎?從題主的問題可以看出:1、題主是一個事業編制的公職人員,這是基本前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要按照國家統一的法規、政策來管理的。就是這樣一個國家公職人員,竟然請假請了三年。首先應該問的是:什麼人有權給你請三年假?毫無疑問:你們的領導本身已經超越法定許可權,是違法亂紀,也是瀆職行為。本人請了三年假,又該如何處理呢?另外,請了三年假,是不是工資也請假了,你難道沒領工資?如果是的話,那叫停薪留職,國家早就不允許停薪留職了。如果繼續領工資的話,國家公職人員三年不上班,卻白白地領工資,這又是什麼問題呢?這麼淺顯的道理,還需要繼續往下說嗎?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參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結果是本人晉升工資、調整工作崗位、簽定聘位合同的依據。而題主竟然三年沒有參加年度考核,當然就沒有年度考核結果。事業單位的管理還能混亂到如此的地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第十九條明確規定:
“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不發年終獎金,並予以批評教育。
(二)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根據不同情況,可予以降職、調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三)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從組織安排或重新安排後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辭退。”
這是考核規定中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規定。題主三年未參加年度考核,當然沒有考核等次。如何處理也未見規定。可見,單位準假,題主請假三年,三年未參加年度考核,己經超出了《考核規定》考慮的範圍,也即:《考核規定》的起草者們認為:現實情況下,不可能存在這樣的事情。
如果比照不合格等次規定的話,題主可以被降級、調整工作、低聘或解聘,也可以被辭退。可以肯定的是:如此嚴重的問題,沒人敢承擔責任,也承擔不起這份責任。當然,更應該追究題主所在單位領導的亂作為行為的黨政紀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