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消防設施是否合格需要本地消防局的認可,所以應該首先進行設計,然後到消防局報送稽核。透過稽核的設計和最終施工才能確保拿到驗收報告。 在設計過程中廠房的防火裝置主要要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87)(修訂本) 注意:由於你們是屬於現有廠房改造方案,一些消防設施比如防火間距、消防車道等固定設施有可能滿足不了現有規範的要求,所以要提前和消防局協商好具體解決辦法,需要打點的工作一定提前做好。其他具體的方案按照規範要求先進行設計,然後到消防局稽核即可。其中要多聽取消防局的意見。安裝的話,可以找專業的消防公司進行,你們應把握好具體要求的專案和大致的設計方案既可。 技術方面是否設計獨立消防水池,室內消防栓,是否設計自動噴淋系統,應參考: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87)(修訂本)以下具體條款 第8.3.3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設消防水池: 一、當生產、生活用水量達到最大時,市政給水管道、進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滿足室內外消防用水量; 二、市政給水管道為枝狀或只有一條進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過25L/S。 第8.4.1條 下列建築物應設室內消防給水: 一、廠房、庫房、高度不超過24m的科研樓(存有與水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除外); 第8.6.2條 室內消火栓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有消防給水的建築物,其各層(無可燃物的裝置層除外)均應設定消火栓; 二、室內消火栓的佈置,應保證有兩支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到達室內任何部位。建築高度小於或等於24m時,且體積小於或等於5000m3的庫房,可採用1支水槍充實水柱到達室內任何部位。 水槍的充實水柱長度應由計算確定,一般不應小於7m,但甲、乙類廠房、超過六層的民用建築、超過四層的廠房和庫房內,不應小於10m;高層工業建築、高架庫房內,水槍的充實水柱不應小於13m水柱; 三、室內消火栓栓口處的靜水壓力應不超過80m水柱,如超過80m水柱時,應採用分割槽給水系統。消火栓栓口處的出水壓力超過50m水柱時,應有減壓設施; 四、消防電梯前室應設室內消火栓; 五、室內消火栓應設在明顯易於取用地點。栓口離地面高度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與設定消火栓的牆面成90°角; 六、冷庫的室內消火栓應設在常溫穿堂或樓梯間內; 七、室內消火栓的間距應由計算確定。高層工業建築,高架庫房,甲、乙類廠房,室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超過30m;其他單層和多層建築室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超過50m。同一建築物內應採用統一規格的消火栓、水槍和水帶。每根水帶的長度不應超過25m; 八、設有室內消火栓的建築,如為平屋頂時,宜在平屋頂上設定試驗和檢查用的消火栓; 九、高層工業建築和水箱不能滿足最不利點消火栓水壓要求的其他建築,應在每個室內消火栓處設定直接啟動消防水泵的按鈕,並應有保護設施。 注:設有空氣調節系統的旅館、辦公樓,以及超過1500個座位的劇院、會堂,其悶頂內安裝有面燈部位的馬道處,宜增設消防水喉裝置。 第8.6.3條 設定常高壓給水系統的建築物,如能保證最不利點消火栓和自動噴水滅火裝置等的水量和水壓時,可不設消防水箱。設定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建築物,應設消防水箱或氣壓水罐、水塔,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在建築物的最高部位設定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 二、室內消防水箱(包括氣壓水罐、水塔、分割槽給水系統的分割槽水箱),應儲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當室內消防用水量不超過25L/S,經計算水箱消防儲水量超過12m3時,仍可採用12m3;當室內消防用水量超過25L/S,經計算水箱消防儲水量超過18m3,仍可採用18m3; 三、消防用水與其他用水合並的水箱,應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設施; 四、發生火災後由消防水泵供給的消防用水,不應進入消防水箱。 第8.7.1條 下列部位應設定閉式自動噴水滅火裝置: 一、等於或大於50000紗錠的棉紡廠的開包、清花車間;等於或大於5000錠的麻紡廠的分級、梳麻車間;服裝、針織高層廠房;面積超過1500m2的木器廠房;火柴廠的烤梗、篩選部位;泡沫塑膠廠的預發、成型、切片、壓花部位; 二、每座佔地面積超過1000m2的棉、毛、絲、麻、化纖、毛皮及其製品庫房;每座佔地面積超過600m2的火柴庫房;建築面積超過500m2的可燃物品的地下庫房;可燃、難燃物品的高架庫房和高層庫房(冷庫、高層捲菸成品庫房除外);省級以上或藏書量超過100萬冊圖書館的書庫; 三、超過1500個座位的劇院觀眾廳、舞臺上部(屋頂採用金屬構件時)、化妝室、道具室、儲藏室、貴賓室;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的觀眾廳、舞臺上部、儲藏室、貴賓室;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觀眾廳的吊頂上部、貴賓室、器材間、運動員休息室;
由於消防設施是否合格需要本地消防局的認可,所以應該首先進行設計,然後到消防局報送稽核。透過稽核的設計和最終施工才能確保拿到驗收報告。
由於消防設施是否合格需要本地消防局的認可,所以應該首先進行設計,然後到消防局報送稽核。透過稽核的設計和最終施工才能確保拿到驗收報告。 在設計過程中廠房的防火裝置主要要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87)(修訂本) 注意:由於你們是屬於現有廠房改造方案,一些消防設施比如防火間距、消防車道等固定設施有可能滿足不了現有規範的要求,所以要提前和消防局協商好具體解決辦法,需要打點的工作一定提前做好。其他具體的方案按照規範要求先進行設計,然後到消防局稽核即可。其中要多聽取消防局的意見。安裝的話,可以找專業的消防公司進行,你們應把握好具體要求的專案和大致的設計方案既可。 技術方面是否設計獨立消防水池,室內消防栓,是否設計自動噴淋系統,應參考: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87)(修訂本)以下具體條款 第8.3.3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設消防水池: 一、當生產、生活用水量達到最大時,市政給水管道、進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滿足室內外消防用水量; 二、市政給水管道為枝狀或只有一條進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過25L/S。 第8.4.1條 下列建築物應設室內消防給水: 一、廠房、庫房、高度不超過24m的科研樓(存有與水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除外); 第8.6.2條 室內消火栓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有消防給水的建築物,其各層(無可燃物的裝置層除外)均應設定消火栓; 二、室內消火栓的佈置,應保證有兩支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到達室內任何部位。建築高度小於或等於24m時,且體積小於或等於5000m3的庫房,可採用1支水槍充實水柱到達室內任何部位。 水槍的充實水柱長度應由計算確定,一般不應小於7m,但甲、乙類廠房、超過六層的民用建築、超過四層的廠房和庫房內,不應小於10m;高層工業建築、高架庫房內,水槍的充實水柱不應小於13m水柱; 三、室內消火栓栓口處的靜水壓力應不超過80m水柱,如超過80m水柱時,應採用分割槽給水系統。消火栓栓口處的出水壓力超過50m水柱時,應有減壓設施; 四、消防電梯前室應設室內消火栓; 五、室內消火栓應設在明顯易於取用地點。栓口離地面高度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與設定消火栓的牆面成90°角; 六、冷庫的室內消火栓應設在常溫穿堂或樓梯間內; 七、室內消火栓的間距應由計算確定。高層工業建築,高架庫房,甲、乙類廠房,室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超過30m;其他單層和多層建築室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超過50m。同一建築物內應採用統一規格的消火栓、水槍和水帶。每根水帶的長度不應超過25m; 八、設有室內消火栓的建築,如為平屋頂時,宜在平屋頂上設定試驗和檢查用的消火栓; 九、高層工業建築和水箱不能滿足最不利點消火栓水壓要求的其他建築,應在每個室內消火栓處設定直接啟動消防水泵的按鈕,並應有保護設施。 注:設有空氣調節系統的旅館、辦公樓,以及超過1500個座位的劇院、會堂,其悶頂內安裝有面燈部位的馬道處,宜增設消防水喉裝置。 第8.6.3條 設定常高壓給水系統的建築物,如能保證最不利點消火栓和自動噴水滅火裝置等的水量和水壓時,可不設消防水箱。設定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建築物,應設消防水箱或氣壓水罐、水塔,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在建築物的最高部位設定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 二、室內消防水箱(包括氣壓水罐、水塔、分割槽給水系統的分割槽水箱),應儲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當室內消防用水量不超過25L/S,經計算水箱消防儲水量超過12m3時,仍可採用12m3;當室內消防用水量超過25L/S,經計算水箱消防儲水量超過18m3,仍可採用18m3; 三、消防用水與其他用水合並的水箱,應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設施; 四、發生火災後由消防水泵供給的消防用水,不應進入消防水箱。 第8.7.1條 下列部位應設定閉式自動噴水滅火裝置: 一、等於或大於50000紗錠的棉紡廠的開包、清花車間;等於或大於5000錠的麻紡廠的分級、梳麻車間;服裝、針織高層廠房;面積超過1500m2的木器廠房;火柴廠的烤梗、篩選部位;泡沫塑膠廠的預發、成型、切片、壓花部位; 二、每座佔地面積超過1000m2的棉、毛、絲、麻、化纖、毛皮及其製品庫房;每座佔地面積超過600m2的火柴庫房;建築面積超過500m2的可燃物品的地下庫房;可燃、難燃物品的高架庫房和高層庫房(冷庫、高層捲菸成品庫房除外);省級以上或藏書量超過100萬冊圖書館的書庫; 三、超過1500個座位的劇院觀眾廳、舞臺上部(屋頂採用金屬構件時)、化妝室、道具室、儲藏室、貴賓室;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的觀眾廳、舞臺上部、儲藏室、貴賓室;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觀眾廳的吊頂上部、貴賓室、器材間、運動員休息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