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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982939503864

    目前最新的勞動法對於加班費有如下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其中第一條和第三條法律強制要求支付加班費,第二條沒有明確說明,企業可以首選安排串休。其實,以上的規定大家幾乎差不多都知道,但為什麼還要義務加班,這還是跟公司文化和整體的大環境有些關係。據我所知,像華為,騰訊平常工作日均沒有加班費。大家也不是不想要加班費,但心裡都清楚,去仲裁機構申請加班費補償,幾乎相當於跟公司翻臉了。加班費要回來了,基本上你離走也不遠了,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都不提。相對於國內企業來說,國外的一些大公司這點就做的很好,很少有涉及加班費糾紛,至少我目前所在的公司沒有發現。總之一句話,愛呆呆,不呆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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