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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77405655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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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HR雨哥
離職證明怎麼寫?
對於離職證明上要寫哪些內容,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具體如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十五條 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
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可見,離職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除此之外,一般還要寫清楚離職人姓名、身份證號、入離職日期(精確到日)、公司名稱、開具日期並加蓋公司公章。
至於能不能在離職證明上寫離職原因?
根據規定可知,如果勞動者主動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那麼如果勞動者沒有主動要求呢,一般用人單位可以寫,也可以不寫離職原因,但如果寫了離職原因一定要符合客觀實際,不能歪曲事實。
範例如下:
離職證明一般一式兩份,交給員工一份,一定要留下簽收的證據,同時公司留個存根。
一、 離職證明茲有XXX員工,在XXXX公司工作期間任XXX一職,於X年X月已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特此證明XXX公司 X年X月X日二、 離職證明茲有XXX員工,在(原)XXXX公司工作期間任XXX一職,於X年X月已辦理完所有離職手續。若因與原單位勞動關係未解除而給予(現)XXX公司造成損失,有我本人承擔。特此說明X年X月X日需要公司蓋章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