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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水豸去

    一、孫芳向情人提議拐賣僱主家的孩子賣錢償還借款,這就有了牟利的目的,而後又實施了拐騙的行為讓孩子脫離監護,已經構成了拐賣兒童罪的既遂。情人雖然沒有具體實施拐騙兒童的行為,卻構成拐賣兒童罪的共犯。

    但是,在與情人約定的交貨過程中改變了犯意,不想出賣孩子,而是把孩子當成自己的來養,這屬於拐騙兒童,因為前後兩個行為侵犯的是同一個孩子,這不能免除其拐賣兒童的責任,犯意的改變只是一個可以考慮的從輕情節。

    二、孫芳的丈夫洪家寶突然出現,這時丈夫將孫芳拉入車內欲強行發生性關係,這就是典型的“婚內強姦”,二人已經分居多時,孫芳對丈夫恨之入骨,丈夫已違背了婦女的意志,應當以強姦罪論處。因丈夫被孫芳所殺,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不應當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孫芳慌亂中摸到一個啤酒瓶,砸向洪家寶頭部,丈夫惱羞成怒欲再次實施家暴,孫芳將酒瓶刺向其胸部,致其死亡。孫芳的行為系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防衛,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三、“孩子在我手上,我數到10,趕緊轉錢。”情人張博沒有等到孫芳,急中生智,打電話欺騙李捷說是自己帶走了女兒多多,李捷極度恐懼之下,信以為真轉款28萬元。

    到底是詐騙還是敲詐勒索,二者最核心的區別在於處分財物自願程度不同。前者是基於錯誤認識而自願處分,後者是基於恐懼心理被迫處分。很明顯,李捷並非自願處分,她是在張博的恐嚇之下,基於內心的恐懼處分的財產,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論處。其次,情人張博實施了一個行為,出現了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的想象競合,應當擇一重罪論處,相比較而言,敲詐勒索罪的危害性比詐騙罪要大一些,它不僅侵犯了財產權,對人身權利也有一定的危害,其量刑要比詐騙罪重,由此觀之,也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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