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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學習咖

    生育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夫妻雙方各自享有生育權,只有雙方協商一致,共同行使,生育權才能得以實現。但丈夫的生育權更多地依賴於妻子而完成,妻子為懷孕、分娩要承擔更多的生理風險和心理壓力,因此,生育權的特殊性質決定了生育的決定權應當賦予女方。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對於女性來說,生育權的內涵包括不生育的自由,所以女性在生育問題上享有獨立權利,不受其他人意志的左右,如果妻子不願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權為由強迫妻子生育。在女方懷孕的情況下,女方有權自主決定是否中止妊娠,即當夫妻的生育權發生衝突時,應側重於對婦女權益的保護。所以妻子未經丈夫同意擅自做了流產手術,雖然可能對夫妻感情造成傷害,但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丈夫不能以其享有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但是在離婚訴訟中,如果夫妻雙方確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準予離婚。

  • 2 # 紫陌煙紅1

    孩子是女人生,而男人只是在解決生理需求時漏了一個精子而已,他又不用承受十月懷胎和生產的痛苦,憑什麼要求賠償,女人有生孩子的權利,也有不生孩子的權利,不能強迫。

  • 3 # 中年女同學自救指南

    這個問題是來逗比的嗎?

    賠償一詞從定義上看是因為一方的行為導致另一方損失了利益而作出經濟補償的方式。那麼,請問女方自己打掉自己的孩子,男的有損失什麼嗎,是害你肚子疼了還是掉一根頭髮了?

    不過這個事件也要就事論事,咱也要冷靜地分析問題嘛。如果是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女方在道義上需要跟男方進行溝通和商量,但是在法律上也有權利自己決定自己的生育權。要是在婚姻之外的,那就更無需跟男方打招呼了,你都沒給人家婚姻的安全感,憑什麼人姑娘要給您生孩子當黃臉婆呢?人家當然有權利決定自己的人生了。

    當然,如果女方作出墮胎的選擇,肯定也是有一番深思熟慮的,但凡男人長點心有點出息或者多點關愛,誰也不想走到這一步啊。如果是女方墮胎男的還想索求賠償,那麼只能說這個墮胎打得好、打得妙,性格決定命運,性格決定婚姻,分手要快刀斬亂麻——不帶後悔,不然苦的就是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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