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領導個人不擔責,公司擔責一、公司人格獨立
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即具備獨立法人人格,依法獨立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公司的財產來源於兩方面,一是股東的出資,二是公司的經營收益。股東履行出資後公司則獲得股東出資財產的所有權,當公司對外發生債權債務,或基於其他法律關係需對外承擔法律責任時,則由公司以自己所有的財產對外承擔相應的責任。
員工入職公司,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向公司提供勞動行為,獲得公司支付的勞動報酬,與公司領導不存在用工關係,公司領導只是代表公司履行管理等職務行為。
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用工糾紛時,應當以公司為被訴主體,要求公司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並在48小時內死亡的,可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需特別強調的是,該條要求有二,一是必須是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二是從發病到死亡不能超過48小時。題幹中說道“員工猝死”,但不不確定是否在工作崗位上發病猝死,是否超過48小時,如果是下班後發病,或發病後超過48小時才死亡,則不構成工亡。
如員工是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並在48小時內死亡的,則由公司和社保機構依法承擔工商賠償責任,如公司沒有該員工社保,則由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果員工並非在工作崗位發病猝死,或發病後超過48小時死亡,則不構成工亡,公司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無論員工猝死是否構成工亡,公司領導個人都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主要領導個人不擔責,公司擔責一、公司人格獨立
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即具備獨立法人人格,依法獨立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公司的財產來源於兩方面,一是股東的出資,二是公司的經營收益。股東履行出資後公司則獲得股東出資財產的所有權,當公司對外發生債權債務,或基於其他法律關係需對外承擔法律責任時,則由公司以自己所有的財產對外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員工與公司存在用工關係,與領導沒有用工關係員工入職公司,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向公司提供勞動行為,獲得公司支付的勞動報酬,與公司領導不存在用工關係,公司領導只是代表公司履行管理等職務行為。
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用工糾紛時,應當以公司為被訴主體,要求公司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員工猝死是否構成工傷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者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並在48小時內死亡的,可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需特別強調的是,該條要求有二,一是必須是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二是從發病到死亡不能超過48小時。題幹中說道“員工猝死”,但不不確定是否在工作崗位上發病猝死,是否超過48小時,如果是下班後發病,或發病後超過48小時才死亡,則不構成工亡。
四、誰對猝死員工承擔賠償責任如員工是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並在48小時內死亡的,則由公司和社保機構依法承擔工商賠償責任,如公司沒有該員工社保,則由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果員工並非在工作崗位發病猝死,或發病後超過48小時死亡,則不構成工亡,公司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無論員工猝死是否構成工亡,公司領導個人都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