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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週歲是兒童
根據國際《兒童權利公約》界定,兒童是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兒童權利公約》第一條:為本公約之目的,兒童係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少於18歲。)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批准了《兒童權利公約》,並與各人民團體、國際組織、新聞媒體以及個人共同努力,把本公約規定的義務從單純意向角度上的宣言轉變成為改善所有中國兒童的生活的具體行動方案。
《兒童權利公約》於1992年4月1日開始在中國正式生效。 《兒童權利公約》由聯合國1989年11月20日大會透過。是有史以來最為廣泛認可的國際公約。
擴充套件資料
一、《兒童權利公約》建立的四項基本原則
1、不歧視(無差別原則/無歧視原則/非歧視性原則)
每一個兒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約所規定的全部權利,兒童不應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觀點、民族、財產狀況和身體狀況等受到任何歧視;
2、兒童的最大利益
保護兒童。涉及兒童的一切行為,必須首先考慮兒童的最大利益
3、確保兒童的生命權、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完整
所有兒童都享有生存和發展的權利(兩者完整兼具),應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生存和發展
4、尊重兒童的意見
0~18週歲是兒童
根據國際《兒童權利公約》界定,兒童是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兒童權利公約》第一條:為本公約之目的,兒童係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少於18歲。)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批准了《兒童權利公約》,並與各人民團體、國際組織、新聞媒體以及個人共同努力,把本公約規定的義務從單純意向角度上的宣言轉變成為改善所有中國兒童的生活的具體行動方案。
《兒童權利公約》於1992年4月1日開始在中國正式生效。 《兒童權利公約》由聯合國1989年11月20日大會透過。是有史以來最為廣泛認可的國際公約。
擴充套件資料
一、《兒童權利公約》建立的四項基本原則
1、不歧視(無差別原則/無歧視原則/非歧視性原則)
每一個兒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約所規定的全部權利,兒童不應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觀點、民族、財產狀況和身體狀況等受到任何歧視;
2、兒童的最大利益
保護兒童。涉及兒童的一切行為,必須首先考慮兒童的最大利益
3、確保兒童的生命權、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完整
所有兒童都享有生存和發展的權利(兩者完整兼具),應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生存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