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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滴逃逃

    1、“抗震措施”與“抗震構造措施”是既有聯絡又有區別的概念。“抗震措施”定義中的“包括抗震構造措施”,表面上似乎可以直接理解為它們均應對應相同的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抗震措施”中的“抗震構造措施”所對應的設防烈度與“抗震措施”中的其他部分所對應的設防烈度可以不同。

    抗震措施與抗震構造措施的具體區別如下:

    1.1、抗震措施(規範2.1.9條):除地震作用計算和抗力計算以外的抗震設計內容,包括抗震構造措施。

    1.2、抗震構造措施(規範2.1.10條):根據抗震概念設計原則,一般不需計算而對結構和非結構各部分必須採取的各種細部要求。

    2、規範中的內力調整包括:

    2.1、高層建築結構在荷載作用下,經過結構分析計算,求得各構件的內力標準值,再進行各種修正和調整得到設計值。

    2.2、內力修正和調整一般分為兩類。 第一類屬於結構整體內力調整,主要包括:樓層最小地震力限值控制、薄弱層地震剪力放大、框剪結構中框架部分所受地震總剪力的調整及框支轉換層中框支柱地震剪力的調整等。

    2.3、這類調整的特點是,在不滿足規範的某些規定時才進行調整,而且調整的部位和調整係數的大小一般均需在計算後才能確定。第二類則是梁、柱的構件內力或組合內力的調整。此類調整的部位明確,調整係數的大小可根據抗震等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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