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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競爭行為是指妨礙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場主體進行競爭的協議和行為。本文主要介紹限制競爭協議的三大特點。下面請看下文。一般說來,限制競爭協議具有以下特點:

    1、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達成限制競爭協議的行為人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且各個行為人都是獨立的主體。在反壟斷法上,限制競爭協議的主體與法律意義上的主體不盡相同,更傾向於經濟意義上具有獨立決策能力的主體。例如,母公司和受其控制的子公司雖然在法律上各自都為獨立的法律主體,但子公司沒有獨立的決策權,因此兩者在反壟斷法上通常被認為是一個主體,兩者之間的限制競爭協議也一般不屬於反壟斷法禁止之列。

    2、具有限制競爭目的或產生限制競爭效果。限制競爭協議是具有限制競爭目的的共謀。水平限制競爭協議是具有競爭關係的行為人之間的聯合,其聯合都指向共同的派出或限制競爭目的,如固定價格、限制產量、分割市場等。垂直限制競爭協議的行為人不存在競爭關係,其直接目的往往各不相同,如維持轉售價格的供應商是為了進行更好的市場營銷,保持其品牌產品的競爭力,銷售商則是為了買到供應商的優勢產品,獲取更高的利潤等,但垂直協議本身具有削弱或排除市場競爭的效果,如阻礙其他企業進入本地市場等。

    3、限制競爭的方式是合同、協議、決議或者其他方式。限制競爭行為具有多元化的方式,包括合同、協議和其他方式。(1)企業之間的合同、協議。一般而言,“合同”和“協議”在法律和日常用語中是同義語,但“協議”有時要比“合同”的含義寬泛。反壟斷法上“合同”一般是指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而協議則是指合同以外的協議、約定,這種協議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如“君子協定”。反壟斷法同時使用“合同”和“協議”的意圖是完全涵蓋應當禁止的限制競爭的約定形式。而且,不管協議或約定的條款是否達到了構成合同的程度,只要採取了約定的方式並具有限制競爭的目的或效果就屬於反壟斷法的管制之列。這是反壟斷法管制限制競爭約定的特殊性。(2)企業團體的決議。除合同和協議之外,限制競爭協議還可以採取其他形式,如行業協會或者企業協會的決議。決議本身是行為人透過團體的形式形成的集體意思,並在團體的成員中間執行。因此行業協會的決議雖然是以一個法律主體的名義作出的,但集中的是團體成員的意思,在性質和後果上相當於其成員之間的協議。因此,這類決議一旦具有限制競爭的目的或效果,也將被納入反壟斷法禁止的行為之列。(3)企業之間的協同行為。此外,行為人之間協調一致的共同行為也在反壟斷法的規制範圍內。限制競爭協議的核心是共謀,不論其有無書面形式。因此,除書面和口頭形式之外,限制競爭協議還包括限制競爭的協調性行為,即當事人雖然沒有明確地訂立限制競爭的協議,但是出於限制競爭的目的,彼此心照不宣地協調其市場行為。各國反壟斷法將企業之間的協同行為視為與協議等具有同樣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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