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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114942390882

    紅字發票通知單開錯了需要退回去,讓稅務局重新開具通知單.將錯誤的發票登出掉,按新開具的紅字發票做賬。一般納稅人開具或接受的專用發票後,發生開票有誤、折扣折讓、服務終止、無法認證等情況,且不符合作廢條件的,需要透過申請紅字通知單用於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一)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因開票有誤等情形尚未交付給受票方的或受票方拒收的,且受票方未認證發票的,由開票方申請紅字通知單。(二)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開票有誤、銷售退回、銷售折讓、服務終止等情形的,且受票方已認證發票的,由受票方申請紅字通知單。(三)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比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處理辦法。擴充套件資料:由於專用發票作廢條件相對嚴格,一些納稅人發現開具發票錯誤後,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經抄稅等,對於這種不能作廢的發票而又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銷貨方應先開具紅字發票沖銷原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專用發票。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主管稅務機關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的條件是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結果或為“認證相符”,或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程式碼、號碼認證不符”。有些已經開具的專用發票雖然未經購買方認證,也可以由購買方開具通知單,銷售方憑據此重新開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規定以下兩種情況:(一)因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的。(二)購買方所購貨物不屬於增值稅扣稅專案範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申請單,並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資訊,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後出具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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