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檔案規定,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研發活動時,發生的下列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4.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5.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6.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 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檔案規定,從2013年度起,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研發活動發生的下列支出也允許在稅前加計扣除: 1.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2.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的執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3.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 4.新藥研製的臨床試驗費。 5.研發成果的鑑定費用。 (三)企業發生的下列研究開發費用不得稅前加計扣除: 1.除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之外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的折舊費、租賃費等; 2.非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以及非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的執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3.智慧財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等; 4.非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5.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專家諮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費用; 7.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且核算上劃分不清的費用; 8.企業受託從事研發活動發生的研究開發費支出; 9.企業取得財政專項撥款用於研發活動發生的研究開發支出; 10.其他不符合規定的研究開發費用。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檔案規定,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研發活動時,發生的下列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4.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5.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6.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 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檔案規定,從2013年度起,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研發活動發生的下列支出也允許在稅前加計扣除: 1.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2.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的執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3.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 4.新藥研製的臨床試驗費。 5.研發成果的鑑定費用。 (三)企業發生的下列研究開發費用不得稅前加計扣除: 1.除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之外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的折舊費、租賃費等; 2.非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以及非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的執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3.智慧財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等; 4.非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5.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專家諮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費用; 7.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且核算上劃分不清的費用; 8.企業受託從事研發活動發生的研究開發費支出; 9.企業取得財政專項撥款用於研發活動發生的研究開發支出; 10.其他不符合規定的研究開發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