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企業的研發費用也是加計扣除的。
《所得稅法》
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1、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凡由國家財政撥款並納入不徵稅收入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也不得加計扣除;2、企業依法取得智慧財產權後,在境內外發生的智慧財產權維護費、訴訟費、代理費、“打假”及其他相關費用支出,從管理費用據實列支,不應納入研發費用;3、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4、企業應於年度彙算清繳所得稅申報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規定的相應資料進行研發費加計扣除備案。申報的研究開發費用不真實或者資料不齊全的,不得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對企業申報的結果進行合理調整。
普通企業的研發費用也是加計扣除的。
《所得稅法》
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1、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凡由國家財政撥款並納入不徵稅收入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也不得加計扣除;2、企業依法取得智慧財產權後,在境內外發生的智慧財產權維護費、訴訟費、代理費、“打假”及其他相關費用支出,從管理費用據實列支,不應納入研發費用;3、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4、企業應於年度彙算清繳所得稅申報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規定的相應資料進行研發費加計扣除備案。申報的研究開發費用不真實或者資料不齊全的,不得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對企業申報的結果進行合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