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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教育發生

    其實,要想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必須當場執法。當場的處罰,才能讓違法者有切膚之痛,更能給後來者上一堂生動的遵紀守法的現場課。但是很遺憾的是,不管是“霸座男”還是“霸座女”,都是事後才進行處罰,被處以治安罰款200元和180天限制乘坐火車的處罰。

    對於這些違反法律不講公德的人而言,處罰如果遲到,他們對法律和規則的敬畏之心就會大打折扣,也會給老百姓帶來消極影響。對於這些不講規則還理直氣壯的不道德行為,處罰不能總在下車後。如果再遇到類似情況,請鐵路乘警現場依法處置。

    對高鐵“霸座”行為進行現場處罰,是有法律依據的,《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77條規定,禁止實施擾亂鐵路運輸指揮排程機構以及車站列車的正常秩序的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三款的規定,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為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這是處罰“霸座男”和“霸座女”的依據。

    因此,高鐵“霸座”可以現場處罰,不用等到事後懲戒。現場處置不僅是考驗執法者的執法水平,更是事關公共秩序和社會文明。文明關乎你我他。國慶將至,又到了旅遊的季節,也希望大家牢記文明出行。

  • 2 # 鮀島侯爺

    違法行為一定是事後懲治,但遏制不良事件發生卻需要法律與制度的支援。

    近期“霸座”事件連續發生,值得深思,首先要從行為的性質分析入手,制訂、完善(解釋)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才能有效遏制“霸座”等不良行為。

    那麼霸座行為的性質是什麼?

    1.違反合同法:當你購票時等於你和鐵路部門達成合約,車票上的資訊就是合同條款,你坐到其他位置就合同違約。

    2.侵犯他人權益:所霸座位由他人購得,該座位權益歸購票人所有,霸座行為實際侵犯購票人的權益。

    我們正在努力構建和諧社會,但有人卻為了一己之私,甚至充當敵對勢力的槍手,一再踐踏我們的公秩良俗,考驗公安機關的執法能力,挑釁國家依法治國的決心。

    因此除了對於這些破壞和諧社會的人必須給與強烈的譴責;對於合同違法、侵權行為更應追究其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對於擾亂公共秩序、尋釁滋事行為依法從重從嚴處罰,使不知廉恥者付出代價!!!自第一起事件至今,沒有一個“受害人”站出來維權,究竟是我們的維權成本太高,是法律法規和制度的缺陷,還是有其他不為人知的原因不得而知,而一再有人不顧社會公德和法律後果、經濟損失,遊走於道德和法律底線的邊緣,是其行為社會效應的紅利超過其付出的成本,還是有人為其支付報酬,鋪平“康莊大道”,需要相關部門偵辦,但立法、執法部門對事件深層因素和社會危害性的研判和理解,決定了對事件的定性,也決定了法律的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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